种子经营证生产证很多审批内容取消了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中涉及农药、种子、肥料三大行业各5项共15项(详见附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第一批拟清理规范的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清理规范后,将对减轻企业负担、便利群众办事产生重要作用。
下一步,国务院审改办将继续推进清理工作,同时对经过清理后确需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清单,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也将研究提出有关配套改革措施,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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