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有了科技成果“自主权”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山东提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备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山东还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本单位公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制度和收益分配方案。其中,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

新华社记者吴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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