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 涉及肥料农药种子行业各5项
发表日期:2015-10-22 01:47AM 阅览次数: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中涉及农药、种子、肥料三大行业各5项共15项(详见附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第一批拟清理规范的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清理规范后,将对减轻企业负担、便利群众办事产生重要作用。
下一步,国务院审改办将继续推进清理工作,同时对经过清理后确需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清单,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也将研究提出有关配套改革措施,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肥料行业)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45 | 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产品检验技术评估、评审 |
46 | 肥料残留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残留试验 | 农业部指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
47 | 肥料田间示范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
48 | 肥料田间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审 |
49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肥料产品代办登记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农药行业)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3 |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4 |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5 |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6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 |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种子行业)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35 |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36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37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38 |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39 |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责任郝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