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资质晋级。

二、批准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等9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批准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注销资质。

六、不予批准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请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010-6655604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第一、二项中的机构及第三项中资质等级变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上述第五项中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予批准原有资质延续和注销资质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和原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13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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