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种子民事纠纷案件的申诉材料

行政不作为 人民来买单


一起因政府职能部门失职渎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申诉材料

尊敬的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纪检监察部门:

习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作为一名老党员,说实话我本不该越级反映问题,但在多次向县级相关部门申诉无果、即将走入穷途末路之时,我怀着无比愤恨的心情将有关情况向贵部领导作一反映,希望相关部门在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判决,对涉案的相关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规按责作出处理,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平正义。

一、基本情况

本人文方成,男,汉族,1955年7月出生,云南元谋人,身份证号:53232819550727191X,高中学历,中共党员,军属,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牧禾种子店法人代表,现住元谋县黄瓜园镇双桥路1号街,电话:13529714441;长子文朝富,汉族,1981年9月出生,云南元谋人,身份证号:532328198109061910,中专学历,群众,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宏丰种子店法人代表,现住元谋县元马镇元通街,电话:15096461090。

多年来,我父子二人始终秉持合法、诚信经营理念,严格进货渠道、热心服务农民,1999年12月曾被中共楚雄州委、州人民政府联合表彰为“先进个体工商户”。2011年3月和2012年8月,我方分别从四川种都、山东富天下种业公司引进“迪抗”和“泰莱”2个大番茄品种,推广销售前连续2年采取不同时节、多点多次示范的方式进行适应性和先进性田间试验种植,结果长势喜人,吸引众农户争相购买。2013年1至8月份,先后有元谋县6个乡镇大约200多户农户前来我店购买“迪抗”和“泰莱”2个品牌番茄种子进行种植。201 3年9至11月份,元谋地区遭受大范围持续强降雨和40年不遇暴霜冻灾害,从2013年10月26日开始,有部分从我父子二人处购买番茄种子的农户声称番

茄发病。接农户反映后,我方在积极配合县农业执法部门组织现场查看、并与种子生产商沟通协调同时,立即向农业局提出种子质量鉴定申请,但农业局均以“农户不同意鉴定,就是鉴定出来农户也不认可”为由,拒不鉴定也不再查看。就在10月29日的田间查看后,不明真相的农户便开始围攻我方,要求立即进行赔偿。为了尽快息事宁人、平息矛盾纠纷,2013年10月31日,县农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仅组织1次田间查看后(仅查看3家),在既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也没有彻底查清番茄发病的原因症结情况下,就草率定下“组织种子质量纠纷调解”的基调,纠集、煽动农户向我方索赔。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众农户围攻和要挟下,由于我方势单力薄,加之本人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长时间围攻、身心极度疲惫情况下,被迫按照农业局事先准备好的格式、遵照农业局与农户私下达成的赔偿标准,誊写不合理承诺书一份并签字画押(见附

件),承诺务于2013年11月8目前兑现赔偿方予放行。鉴于没有任何赔偿理由和非法取得的承诺,我方拒绝履行,并积极要求依法组织质量鉴定,双方对此僵持不下。直到12月中旬,县农业局在已错过测产期、严重违背《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情况下,依然组织测产,得出“三不”测产报告一份(测产条件不合法、测产对象有两户不存在、对测产减产原因不分析鉴定)。在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下,2014年5月4日,93户农户以农业局出具的测产报告为据,团体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方进行赔偿。在虚假测产报告被我方推翻后,在没有任何赔偿依据情况下,县法院又以承诺书为由,判决我方赔偿农户共计34.668万元。我方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11月上诉至楚雄州中院,经楚雄州中院开庭审理,于2015年5月下达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申诉的事实及理由

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背后却疑点重重,我方认为此案无论于法于情于理都有失公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整个案件的因果逻辑关系看,为什么在没有确定种子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判决我方赔偿?这是我方不服判决的主要原因。试问司法公平正义何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各级审判机关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行为准则。一起因农作物种子质量引起的纠纷案,确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是双方争议的核心和焦点,也是评判是否负有赔偿责任的唯一前提条件。但从纠纷产生到州中院二审判决书下达,至今仍然没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就我方出售的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出示过任何鉴定证明,在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中也只字未提种子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也就是说,法院在没有彻底查明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却要我方承担因种子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后果!这种无花之果、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荒谬判决竟然出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挑衅,是对公民权益的粗暴践踏。请问如果赔偿了农户,而又不能证明是种子质量的问题,我方拿什么向生产商索赔?这个损失该由谁买单?

二是从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法定程序看,为什么在没有彻底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就草率组织调解?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试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何在?

在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基础上,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调解人民内部纠纷,是各级党委政府的根本工作职责所在,对此我方并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事实原因清楚、责任认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对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处理有明文规定:“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纠纷必须通过权威机构鉴定。是种子质量问题的由制造商负责,是种植管理和气候原因等造成的由农民自己承担。”在纠纷伊始,我方便积极向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组织田间鉴定,但从2013年10月29日我方被要求与农业局、农户三方一起现场查看番茄发病情况,到10月31日被迫签订承诺书,在短短3天时间内,农业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没有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没有查明番茄发病的具体原因、没有认定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便以“种子质量纠纷”的名义组织调解,请问这是不是失职渎职?如果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群众反映后,积极向农户讲清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处理的法律政策和处理程序,及时组织销售商、农户及相关专家参与的田间鉴定,如确属种子质量问题,我方在赔偿农户的同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凭借种子质量鉴定报告依法向生产商进行索赔;如纯属种子质量以外的其他管理、气候等问题,则努力做好农户解释和安抚工作,这样既维护了农户和销售商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公平正义,何乐而不为?

三是从正常逻辑思维看,为什么我方在明知种子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还要同意签订承诺书?这是导致我方有苦无处伸冤的根本原因。试问我方难言之隐何在?

纠纷发生后,我方即与种子生产商取得联系,对方表示愿走法律程序解决,建议我方申请进行种子质量鉴定,并保证如属种子质量问题愿负全部责任,作为联系生产商与农户之间的销售商,即便真是种子质量问题,我方也大可不怕,但为什么会签下如此匪夷所思的承诺书? 一方面,从签订承诺书的过程看,并非双方平等自愿。在和农户交涉过程中,我方多次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对减产原因进行科学鉴定,但农业局只是派人进行现场草率勘察,并没有立即进行减产原因的鉴定。在权威部门没有出具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暗中通知多名农户于2013年10月31日,在元谋县农业局执法大队会议室对我方进行了长时间围堵和冲击,从上午8点到下午6点长达10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饭吃和水喝,最终因身体极度不适,无力和对方再僵持下去,无奈之下被迫签下承诺书(有录音、照片、证人证言为证)。另一方面,从所承诺内容看,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承诺书显示,赔偿标准为:“每棵幼苗赔偿1.2元,每包以1000粒计算(即按出芽率100%计算)”。根据《蔬菜种子国家质量标准(gb16715)》规定,对于番茄种子只要出芽率达到85%即算合格,就没有赔偿的义务。综上所述,无论从我方受胁迫情景来看,还是从赔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性看,请问一个思维正常的人,如果不受外界作用、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会作出这样的承诺吗?试问这样的承诺书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四是综合各方因素来看,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疏漏和巧合?这是造成本案有失公平正义的潜在原因。试问案件背后的隐情何在?

我方已就此案请教多名法律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问题的判决,可能受到了行政干预。作为一名党员,对此我不妄加猜测,只是将其中事实略举一二。一是农业局组织的测产不具合法性。首先我方在测产的方式方法、人员组成、测量对象选择上理应享有知情权,可对方既没有依法告知更没有征求我方意见,是知法犯法还是有意规避?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其中缘由从“三不”测产报告中已经得到充分证实。其次测产时间不合理,我方在10月底前就提出鉴定申请,可农业局直到12月才组织测产,此时农户已经对番茄进行了采摘,已经不适合测产,此举动因何在?再次测产报告中出现了不存在的农户和地块,且该报告没有对减产原因进行鉴定。请问出具这样一份存在大量瑕疵的测产报告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作为本案的调解者,其公正度有几分可言? 二是法院在证据确认上具有选择性。为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我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收集整理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凡是对对方不利的,法院基本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认可,有的甚至不允许出示,比如我方被农户集体围攻的录音材料,一审法院直接就没有进行现场播放和庭下质证,理由居然是为了防止激化矛盾,在后来的判决中,又以我方在录音时未征得对方同意、未明确告知对方谈话将被录音为由不予确认。但农业局作为出具虚假测产报告的本案参与者,法院却以其为“政府权威部门”为由,在庭审中大量采用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三是法院在判决适用法律依据上存在多变性。鉴于承诺书的不合法,我方一开始便向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撤销该承诺书,但法院在不予立案的裁决书中明确告知我方,农户并不是以此为依据起诉的,在庭审中对方也表示出具承诺书的目的只是为了证明双方曾进行过交涉,但并不以此作为赔偿依据。但在后来的农户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起诉的案件中,当对方要求我方赔偿的唯一证明种子质量的证据——县农业局出具的虚假测产报告被我方推翻后,又以承诺书作为依据进行判决,为什么象征公平正义的一级法院竟然会这样的出尔反尔和自相矛盾?这是否违背了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背后是否存在一只“无形的手”?

三、案件背后的心理分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采用辩证、连续、运动的眼光看本案,我方分析认为,相关人员在本案处理中至少存在四种心理:

一是尽快息事宁人的懒政心理。纠纷发生后,出面调解的分管副县长、农业局相关人员曾数次建议我方拿钱收买牵头索赔的农户及村长,以平息事态,在遭到我方断然拒绝后,又以“你们这个事情是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说不清,元谋农民闹事已经成了一种风气”“县委政府有明文规定,谁分管的业务处理不好,把农民放到政府闹事就要追究谁的责任”为由,积极动员我方早赔钱早了事,正是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一开始就心存遇事怕事的懒政心理和扭曲的政绩观,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升级,他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是参照经验做法的官僚心理。在此之前的2013年10月,与本案如出一辙、同样因种子质量纠纷引发的县内另一家“华美101”番茄种子质量纠纷案,在被众农户围攻、且没有彻底查清种子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经相关职能部门调解,销售商被迫签下承诺书并支付了巨额赔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了这两起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他们看来,这样的处理既省事又“得民心”,何必要苦苦说服农民走鉴定这条路呢?正是在这种心理作用驱使下,仅用3天时间,相关职能部门就如法炮制、“成功处理”了这起种子质量纠纷案。

三是深知寡不敌众的欺人心理。在相关职能部门看来,一方面,从道义上讲,我方作为销售方,在多数人看来,农作物发病必然首先联想到种子质量问题,况且对方是农民,国人自古就有仇商、仇富心理,我方自然成了政治上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从数量上讲,我方仅2人,势单力薄,而对方是一个由93户农民组成的庞大群体,加之有官方主导,力量对比悬殊,光取证都将面临重重困难,自觉不自觉中法律的天平渐渐失衡。

四是涉嫌公报私仇的阴暗心理。作为调解本纠纷的主要负责人——云南省热带经济作物研究所副所长、分管农业工作的元谋县挂职副县长杨长楷,其背后鲜为人知的身份为元谋县恩农种业公司老总,其公司出售的“拉比”番茄种子与“华美101”,以及我方的“泰莱”品牌一度形成“三足鼎立”之势,成为当时畅销热卖的几大品牌。2013年10月,“华美101”番茄品牌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案,在副县长杨长楷主导的所谓调解下,销售商不明不白为此支付了一百多万元的巨额经济赔偿。时隔4天,在我方“迪抗”、“泰莱”番茄种子纠纷一案中,杨长楷以同样的手段进行处理,请问如此的处理是执政为民还是打击报复?

四、有关诉求

(一)依法追究相关公职人员在本案中的失职渎职之责。望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此案,彻底查清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必要时建议适用异地审理原则,确保司法公正。

(二)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由个别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含本不该我方应赔偿农户的34.668万元、律师费13万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80万元。

(三)恢复我方名誉。


为盼。



申诉人:文方成

文朝富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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