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9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2日通报了“马茂林等68人诉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兴春产品责任案”。通报称,安徽和县68户农民种植“丰两优晚三”杂交稻后出现大面积倒伏,导致1400亩水稻减产及收割成本增加,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存在产品宣传不真实,误导了原告,判处其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和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安徽和县马茂林等68名农民相继在被告王兴春的和县兴春农资批发部购买了“丰两优晚三”水稻种子,共计4158斤,该水稻种子为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水稻种子直播种植后,遭遇连续低温阴雨天气,1400亩水稻出现大面积倒伏,造成水稻减产,同时增加了水稻的收割成本。
经和县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到田间检测,并通知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等到场,经现场检测,出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鉴定结论第3条为“该品种是作晚稻品种审定的,而该品种种子包装袋说明上标注‘该品种适宜江淮之间作早熟中稻、直播稻、麦茬稻种植’,应属不严谨表述。在我县今年杂交稻生产中,杂交稻生长关键期遭遇连续低温阴雨天气,有利于倒伏的发生,但反映大面积倒伏问题的只有该品种,说明该品种作直播稻栽培有易倒伏的缺陷,故而不能提倡作直播稻栽培。”
在检测时,随机抽取了西埠镇范桥行政村范庄村民刘丁培、范桥行政村何村村民李纪宝、姥桥镇菱湖行政村马伏村村民马茂林承包的3块地,共计约15.6亩,根据产量计算平均亩产约为313.5公斤。
另查明,“丰两优晚三”水稻品种,农业部审定为“适宜在江西、湖南、浙江、湖北及安徽长江以南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
安徽省审定“丰两优晚三”水稻品种注意事项中记载:“建议推广者进一步做好丰两优晚三在推广地区的示范和技术指导工作,向使用者说明丰两优晚三在推广地区使用存在的抗热性、抗倒性、抗病性等方面的遗传性缺陷,告知使用者适宜的栽培技术和正确防治有关病虫草害的方法。”
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长江中下游作晚稻种植”、“该品种适宜在长江以南区作烟后稻和江淮之间作早熟中稻、直播稻、麦茬稻种植。”,超出了农业部审定的种植区域,也扩大了种植季节,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审定品种中告知购买者产品抗热性、抗倒性、抗病性等方面的遗传性缺陷。
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68名农户自被告王兴春处购买了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生产的“丰两优晚三”稻种,根据包装袋说明作为早熟中稻种植,生长过程中出现大面积倒伏,造成水稻减产及收割成本增加损失。原告诉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水稻减产损失及增加收割成本,应予以支持。
和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马茂林、刘丁培等68原告水稻减产损失715176元、水稻倒伏增加收割成本56000元,共计771166元;被告王兴春对被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遂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补偿马茂林、刘丁培等68人损失730000元;王兴春于2015年5月31日前补偿马茂林、刘丁培等68人损失20000元;3、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丰乐种业前身为1984年成立的合肥市种子公司,1997年改制上市,成为中国种子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被誉为“中国种业第一股”。该公司以种业为主导,先后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多项称号,企业综合实力与规模居中国种子行业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