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如何构建欧洲能源联盟

长期以来,能源安全一直是制约欧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欧盟早在1990年就提出建立单一能源市场,并在1992年出台指令性文件。为降低对进口能源的依赖、推动能源供应多元化,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于2015年2月份宣布正式启动欧洲能源联盟建设进程,该联盟旨在建立欧洲单一能源市场,改变欧洲长期以来能源对外依存度过高、进口渠道单一的局面。

欧洲能源联盟旨在为欧盟消费者提供安全、可持续、有竞争力和价廉的能源供给。为实现这一目标,欧盟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强化能源供给安全

加强天然气供应渠道多元化

一是加快发展南部天然气走廊项目,以确保中亚地区天然气顺利运达欧盟。二是建立液化天然气中心,连接欧洲中部、东部以及地中海地区众多液化天然气供应商。三是采取措施消除从美国以及其他供应商进口液化天然气的障碍。四是欧委会将在2015年和2016年提出多样化的天然气供给方案,并就液化天然气运输和储存制定综合战略。

进一步评估集体采购天然气的可行性

欧委会将进一步评估在能源危机爆发以及成员国依赖单一供应商引发能源需求集中时,自愿集体采购天然气的可行性,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符合世贸组织及欧盟相关规定。

增加天然气供给透明度

欧委会将增加欧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间能源购买协议的透明度。目前,关于能源谈判的政府间协议合规性检查主要在欧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达成协议后进行。未来,欧委会将从初始阶段就介入政府间协议的谈判进程,以更好地利用内部市场规则对政府间协议的适用性进行前期评估。此外,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供应商业性合同的透明度,欧委会将在重新修订的《天然气供应安全监管条例》中就这一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建立单一能源市场

加强内部能源市场互联互通

一是加快内部电网的互联进程。欧盟计划在2020年前实现10%的电网互联,2030年达到15%。为此,欧委会将于2015年提交新的电力市场规划方案,并于2016年提交电力供给安全立法提案。二是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融资方式多元化,特别是积极发挥欧洲战略投资基金的作用。此外,欧委会将定期对大型在建的能源基础设施进行评估,尤其是公共利益项目。三是将召开专门的能源基础设施论坛。

加强能源市场制度建设

一是欧盟成员国应严格执行欧盟现有能源相关立法,并全面落实执行欧盟第三次能源改革方案。二是进一步优化能源市场监管框架。提高欧盟能源监管合作署的权力和独立性,从而有效地监督内部能源市场发展及相关规则,并能更好地处理建立无缝内部能源市场所需解决的跨国问题。三是增加能源成本及价格的透明度。欧委会将每两年发布一次能源价格报告,就能源税政策、价格机制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四是敦促部分成员国逐步取消价格管制制度。五是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制定社会机制以确保弱势群体能源需求,特别是公共福利手段。

加强欧盟内部合作

为应对欧洲中部及东南部地区国家能源系统的脆弱性问题,欧委会将出台应对“供给冲击”的区域性行动计划,并确保此类计划符合欧盟统一能源市场进程要求。同时,继续推动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以及卢森堡等国组成的五国能源论坛以及波罗的海能源市场互联互通计划等区域性能源行动计划。

提高能源效率

为实现在2030年前将欧盟能源效率提高至少27%的目标,欧委会将重点整改建筑和交通两大耗能部门。一方面,提高建筑部门能源效率。目前欧盟建筑部门能效改造远远不足,供热与制冷仍是主要能耗环节,因此欧委会将对建筑能源效率以及能源性能指标进行评估。同时,继续推动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市长公约》以及“智能城市和社区”倡议,欧委会还将推出“全球卓越节能政策制定”倡议以支持G20节能行动计划。此外,还将简化现有融资方式。另一方面,推动交通部门节能减排。欧洲交通部门能耗占总能耗比超过30%,因此欧洲能源联盟将根据能耗和污染情况制定道路收费标准,并加快推进欧盟交通部门电气化,倡导替代燃料的研发和使用。

发展低碳经济

欧盟《2030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明确要求到2030年欧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降低至少40%,对构建欧洲能源联盟具有指导意义。为此,欧盟将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制定有效的碳排放价格。同时,将对非碳排放交易体系部门减排目标进行评估,并将土地和林业等非碳排放交易体系部门纳入“2030框架”,以确保这些部门在激励减排机制下运行。此外,还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欧委会计划在2020年前将欧盟可再生能源占比提高至20%,2030年达到27%以上。为使欧盟成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领导者,欧委会将于2016年至2017年提出新的可再生能源计划,包括生物燃料应用以及出台相关立法确保欧盟《2030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实施等。同时,整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市场比重,并采取措施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整体融资成本。

(作者单位:财政部亚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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