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

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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