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2015年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种子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种子无证生产、品种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根据《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5〕3号),我部定于8月中旬起组织开展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查制种基地生产。以县为单位摸清本辖区制种基地分布情况,包括委托生产合同、生产品种、面积及地点,抽样检测基地生产品种的真实性等特性。跟踪收获种子的数量和去向等。
(二)查委托生产企业。检查委托生产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所生产的品种、地点等信息与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品种权许可,种子生产档案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
(三)查基地监管及政策落实。对于国家级制种基地,重点检查基地监管制度的建立、基地信息档案的建立及基地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于享受大县奖励政策的制种基地县,重点检查奖励政策的落实,资金的使用、管理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组织方式
本次行动采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制种大县进行自查和我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请有关省(区、市)根据农办种〔2015〕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以国家级杂交玉米、杂交稻制种基地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自查。我部将根据近年监督检查情况,结合社会举报线索,组织对部分基地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分组及分工等安排由我部种子管理局另行通知。
三、抽样检测安排
(一)抽样。抽样单位指派符合条件的抽样人员,从制种田随机抽取生产品种的杂交穗,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留存并妥善保管备份样品。抽样时,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应组织委托生产企业到现场,抽样人员向企业出示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通知书,与企业代表按规定共同填写抽样单(见附件1),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对于委托生产企业无法到达现场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证明(见附件2),由制种农户、所在村社、乡镇政府和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对所抽样品、生产地点和面积等予以确认,并签字或盖章。同时,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应及时补充抽样证明所列的委托制种方、品种名称等信息。
(二)检测。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我部组织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T 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T 1433—2014)。对于我部抽查样品检测工作安排如下:参加检查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抽样结束次日内将送验样品带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接到样品10日内完成检测,在完成检测2日内,依据抽样单或抽样证明等信息,将检验结果报我部种子管理局备案,并出具检测结果通知单,寄送企业所在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2日内通知企业现场领取结果通知单,并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填写现场签收记录。企业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结果通知单15日内,向我部种子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对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基地检查,参照上述程序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效果。强化种子生产基地整治是管好市场秩序的关键抓手。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基地正常秩序。要突出重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举报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等违法线索,对违法线索和近年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基地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样。国家级杂交玉米、杂交稻制种基地检查和抽样应覆盖制种面积的30%以上。
(二)严格规范操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开展检查时,基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确认并联系委托生产企业;对现场无法确认委托生产企业的,协助填写抽样证明,认真核查相关信息。检查抽样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规范做好抽样、记录及取证等工作。要完整规范填写抽样单,要求被抽查单位如实提供品种真实名称,不得使用代号。要妥善留存委托生产合同等凭证证据及备份种子样品,认真履行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等程序,确保证据链完整、可追溯。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要逐一立案,追根溯源,依法从严查处。
(三)合理安排时序,确保按时报送。有关省(区、市)于8月15日前,以县为单位汇总种子生产情况,包括生产品种、地点、面积、委托生产企业及其联系方式等,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于11月底前将案件查处结果连同本次检查行动总结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电话:010-59193114,传真:010-59192815
电子邮件:zzjscjgc@agri.gov.cn
附件:1.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抽样单
2.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抽样证明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农办种〔2015〕30号.ceb (元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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