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蔬菜种业第一大案最新进展
发表日期:2015-08-13 03:09AM 阅览次数:
今年3月民事案件调解成功;4月刑事案件判罚,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秀良不服,于4月底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的走向,继续牵动着中国种业界的神经。
发回重审!近日,上诉人陈秀良拿到了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对其的刑事判决,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据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材料,询问上诉人陈秀良,决定不开庭审理,作出上述终审裁定。对于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汕尾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样的结果,对于当事人陈秀良来说,无疑是个重大转机。“百感交集,却一句话也说不出来”,陈秀良的丈夫吴汉权担心案件发回陆丰审理的公平公正性。为何成为典型?
参照效应。尽管目前无法预测该案重审的结果,但行业人关注的是,这个案件可能会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给同类案件的处理产生示范效应。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是种业界碰到的最多的情况,也是最棘手的问题。长期以来,“稳定压倒一切,牺牲企业的利益也要保全农民的利益”,这已经成为外界的共识。大部分人种子经营者倾向于“私下解决了事”,因为一旦惹上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种业的健康发展、行业的不断规范不但需要企业合法经营的自觉性,更需要更加实事求是的司法判断,以及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典型效应。案件集合了种子行业最常见,也最为棘手的问题。涉及种子质量与非质量问题发生后,农民、种子企业、政府部门如何区别认真理性对待的问题;种子进出口过程的合法性问题,销售区域问题如何界定的问题;发生种子质量纠纷后,企业责任与种植户责任如何承担等多个焦点问题。通过不断的探讨,引发各层级对种子推广环节各方责任的思考,以及健全保险制度的探索。激发理性种业人的第一次对外表达
5月 向法院递交函
5月15日,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13家理事单位,北京市海淀种子商会、北京丰台区种子协会、广州种子商会、广西种子协会、香港种子商会有限公司、上海种子行业协会等20家种子行业组织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法律适用问题的看法的函》,表达了对该案件的关注。
4月 广州座谈会
4月30日前后,行业协会、媒体就案件讨论组织了三次座谈会,多位种子企业高管发表评论表明观点,法律人士将该案作为范例发表文章或培训授课。
4月 武汉座谈会
4月7日,行业协会、媒体组织武汉座谈会。案件涉及种子经营和推广过程中各项法律,在关注和讨论中,种子经营者法律意识得以加强,并联合签名发布《规范蔬菜种子行业依法诚信经营倡议书》。同时,在《种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行业就案件折射出的一些法律不适用问题提出修改建议,促进种子法更加完善。
大家看法
中国种子协会蔬菜分会会长许勇:
零售商承担的最大责任与争议焦点是,前期试种与警示是否充分,反常气候造成的重大损失与零售夸大宣传是否有关联,而菜农证词不利于零售商。尽管损失过大,但在民事案件己作出赔偿并和解后,再判刑,显然是不合法了。产业界与协会的努力呼吁,显示了团结的力量。更是产业界一次自我教育,规避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不打擦边球,让正能量鼓舞蔬菜种业,昂首阔步,跨入新时代!
广州种子商会副会长陈春山:种业界之所以如此关注此事,是因为这个带有偏颇的判决一旦成了例案,业界将从此陷入经营的困境中。“他”的今天也许就是”我“的明天,人人自危,不利我国蔬菜种业的发展,更不用提做大做强了。
此案目前只是发回重审,当事人仍需认真准备,积极应对;业界仍需再接再励,必要时应给予援助。尽管不能干预法院的判罚,但业界的声援和疾呼,可以为下一个案件的判罚带来启示作用。
南宁市桂福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钢:
这是个值得欣慰的结果。汕尾市中级人民院依法依规对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慎重对待,避免冤案发生,发回重审,不护短,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值得赞赏。行业组织依法对声援,群策群力,发挥了正确疏导行业舆论的积极作用,提升行业正能量,为行业组织点赞,特别是中国种子协会蔬菜分会何久春副会长,挺身召集声援活动,作为行业一员深为敬佩。希望全体同行通过该案,主动提升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学习,今后遇到类似事件,及时聘请法律顾问,尽量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忆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