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最新政策解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86号建议的答复
蔡素玉等9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及时主动做好转基因作物相关信息公开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我部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回应公众关切,我部加大了主动公开的力度,在农业部官方网站“热点专题”的“转基因权威关注”栏目(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主动公开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评价标准、指南、检测机构、安委会工作规则和委员组成名单、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结果等。
为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和管理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自2013年开始我们在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基础上,主动公开了包括 2009年批准的两个转基因水稻在内的所有获得安全证书的安全评价材料。
二、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在农业部官方网站(www.moa.gov.cn)首页设有信息公开专栏,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详细列明了在线、邮寄、传真和当面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我部及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或告知获得信息的途径;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我部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部也告知申请人,并提供更改、补充机会。据统计,我部共依法及时答复转基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0多份,其中2014年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7项,2015年截至6月份,已依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项。应该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和管理的透明度,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
三、关于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情况
我部一贯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组织开展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面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我部及时确定每年监管重点,制定年度监管方案,指导全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要求地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单位、田间试验及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强化属地化管理责任。
关于湖北某地违法销售转基因水稻事件,目前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尚未结案,查处情况将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依法公开。我部也将积极督促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有关改进农业转基因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的建议,我们认为意见很好,将在今后工作和法规规章修订中积极予以考虑。
一是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继续依法及时全面地公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信息,包括审批结果和获得安全证书的安全评价资料等信息;继续扎实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答复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
二是积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地方进一步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及时公布处罚结果信息。
三是积极研究并探索审批前社会意见征求程序。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并未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但我们在审批实践中也认识到社会公众意见的重要性。2015年4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中,已经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依据明确为“综合科学、经济、社会等因素作出批复”(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www.chinalaw.gov.cn),我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在农业转基因审批决策中倾听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
感谢你们对转基因作物信息公开的关心和支持。
农业部
2015年7月2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010-59193059
来源:农业部农办议[2015]79号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508/t20150805_47767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