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种子法大修:种业发展迎来新起点
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中,现行种子法迎来了首次大修。4月20日,种子法修订草案如期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初审之后,种子法修订草案全文对外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种子是农林科技进步的基础和重要载体,种业是提升农林竞争力的关键。可以说,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与我国现代农林业进步、农民增收与粮食安全紧密相连,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种子法修订草案无论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上,还是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都引起了高度关注。
本刊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农委了解到,种子法修订草案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月余,人气爆棚,共收集来自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达8000多条。
对于这次种子法修订,各个方面都给予了充分肯定。毕竟,现行种子法的许多条款与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适时修改种子法,是众望所归。在种子法修订的诸多内容中,种子资源保护、育种创新、品种审定和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深受关注。大家认为,经过充分审议、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种子法修订草案定会越来越完善。而这部法律修订草案获得通过后,也必将推动我国种业长远发展。
种质资源,不能随意采集
种质资源,又称为遗传资源或品种资源,是生物界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资源,是现代育种的物质基础。未来农业林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种质资源的挖掘和有效利用,谁占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种质资源,谁就有希望在未来农业林业生产中占有主导权。
由于我国种质资源种类多,且分布地域较广,因而保护难度较大。“过去,我们对种质资源保护力度非常小,尤其是上世纪80 年代前后,许多地方对种质资源保护还没有概念。一些外国专家来采集标本资源时,大家还领着他们去找,导致不少优质资源拱手送人。”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虽逐步加强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但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一些地方和单位随意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保护地的现象较为突出,使许多种质资源丰富的地区稀里糊涂地被毁坏。
据全国人大农委提供的材料显示,目前,我国90% 的天然林已遭到砍伐,树种群体遗传资源原生性和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如原生长在长白山、完达山和小兴安岭地区的红松天然林几乎荡然无存,与红松相伴的水曲柳、椴树、黄波罗等珍贵树种母树也仅存5% 左右。
与此同时,一些国外个人和组织借合作研究之名,以交换品种资源、挖掘人才等形式,大量搜集、改良我国优异种质资源。如国际种业巨头孟山都等外资企业通过分子手段对我国野生大豆资源进行标记,申请获得了160 多项专利。
“现在法律草案增加了规定,无论任何个人、组织随意占用和采集种质资源,都需经过批准才行。”李立秋说。
为保护好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种子法修订草案作出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修订草案还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看来,“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这样的规定是对的,但力度仍显不够,建议不仅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还要报请其上级机关审核。
郭凤莲委员在审议时举例说,最近在山西晋中地区的东部太行山区,从石头缝里长出来石柏树,其根非常漂亮,挖出来就是根雕。如今石柏树比较多的地方,一片片地都被挖掉了,连根拔掉了,种子都留不下,很多人把它当根雕卖了。“几十年甚至上千年的石柏树从石崖上挖掉,太可惜了。石柏树应该是受国家保护的,建议相关部门关注。但谁来管?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然而,设立机关是谁?对此草案应予以明确。”
加强制度设计,调动育种创新积极性
当前,受科研投入不足、激励机制缺乏等因素影响,主导我国育种创新的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的积极性都不高。
对于科研院所来说,经费得不到保障,一些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便放下了科研“主业”,费尽心思去搞创收“副业”。如此,相当一部分种业科技成果是为完成课题、项目任务而完成的,育种成果停留在论文阶段,有突破的原创性育种成果自是不多,能真正转化的育种成果则更少。
对于种子企业来说,自主研发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不仅在于投入有限,关键是研发成果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大的种子企业研发出来的新成果,很快就会被市场模仿、复制、套牌。投入巨大,却又得不到预期收入,企业对研发自然就没了兴趣。”中国农科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向本刊记者表示。
同时,国家育种科研投入结构也不合理。据农业部数据显示,80% 以上的育种科研项目经费投入到商业性育种方面。“大部分公共财政资源用于商业性育种,这显然是不对的。不仅把市场竞争机制搞乱了,还对种业企业的自主研发形成挤出效应。”在宋敏看来,种业育种创新不可能完全依靠有限的国家财政资源,最终还是需要社会力量、种业企业参与其中,并发挥主力军作用。他非常赞成种子法修订草案支持公共财政投入用于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的研发,因为这类研发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理应国家财政来保障。
针对上述情况,为调动种业企业和科研院所育种的“两个积极性”,种子法修订草案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了对育种创新的制度设计。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这些规定为育种创新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保障了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发的经费投入,同时鼓励种子企业成为商业性育种的主体,有助于促进产学研深度结合,形成利益均享、风险共担机制。
品种审定与登记进一步规范
现行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既不要求审定,也不要求登记,可以直接上市销售或推广。
李立秋向记者介绍,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多年,对我国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主要农林作物品种多,一些农作物在部分省是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则属于非主要农作物,即对同一品种,有的省要审定,有的省不需要审定。比如一个企业的西瓜种子在全国推广,就需要通过11 个省份的审定,否则就无法上市销售,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他还说,由于审定机制不规范、不透明,审定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导致市场上“一品多名”等现象极为普遍。再加上审定试验渠道单一,容易在品种试验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针对品种审定制度存在的问题,这次种子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是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种类。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作为审定品种的规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 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 种。二是规范品种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三是设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需要审定的,可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实验。建立种子企业试验数据可追溯制度,种子企业违反规定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试验的资格并予以严厉处罚。四是建立品种退出制度。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的,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与此同时,对于长期处于缺乏管理状态的蔬果花卉等经济作物品种,种子法修订草案则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作为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的依据。
由于这两项制度牵涉到种业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的直接利益,因此备受关注。不少声音希望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保留省级品种审定制度。同时,相关方面建议扩大品种绿色通道范围,将登记制度改为备案制度,以给种子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一旦出现风险问题,则由种子企业负担主要责任,或者在风险承担中嵌入相关强制保险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种子法修订草案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增强种业打假力度和建立种业扶持保护措施等内容,各方面声音一致表示赞赏,认为这些条款有利于净化品种模仿多、套牌多等市场乱象,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和市场重视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记者 李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