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元买入12元斩仓 汉王科技遭股民索赔36万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投资者任女士诉汉王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昨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开庭。而2014年至今,已有128名股民因相同缘由起诉汉王科技索赔,部分股民经调解后撤回了起诉。

汉王科技是一家知名的软件生产企业,以人脸识别系统、电子书阅读软件等产品为主营业务,汉王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任女士在2011年3月9号至2011年12月23号共买入汉王科技股票14400股,支出539390元,此期间未卖出股票,汉王科技收盘最高价曾达167元。

2011年12月23号,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证监会对公司立案侦查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之后股价大幅跳水。

2013年12月21号,汉王科技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汉王科技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报、年报、2011年半年报中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因此给予汉王科技警告并罚款。任女士等128名股民先后到法院起诉汉王科技索赔。

面对股民起诉,汉王科技如何回应?法院判案的依据是什么?

任女士支出539390元持有汉王科技股票14400股,她认为2011年12月23日汉王科技公告被立案调查,当日应算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从当日到2012年2月10日止,汉王科技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了全部可流通股的100%,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12.3元。她不得已卖出股票的价格是每股9.19元,所以要求赔偿投资差额、印花税、利息损失共计366179元。

被告方认为,汉王科技受iPad冲击导致业绩下滑,是汉王科技股价下滑的主要原因,业绩下滑对股价拍跌的影响为60%。

被告代理人:从定性上来说,汉王科技股价下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汉王科技的业绩大幅下滑。另外,从数据上来看,汉王科技2011年营收同比跌幅为56.9%,而汉王科技11年年初至揭露日前股价跌幅为67.63%。根据这两个因素,我们综合确认下跌造成的影响为60%。

原告方不认可这个说法,指出2011年1月31日,被告发布业绩公告,称公司受到平板电脑iPad等因素的影响,利率下降。但是,汉王科技该日的股价不仅没有下跌,反而上涨,说明汉王科技的个股没有受到iPad影响。

被告又提出,应该将中小板指数的跌幅作为扣除系统风险的因素。

审判长:被告,你方在本案中主张的系统风险?先明确一下具体的风险因素?

被告代理人:我们查询了在此期间专家公认的一些可能会引发证券市场风险的几个来源。首先第一个是通货膨胀的风险,第二个是利率的风险,第三是宏观经济的风险,第四是市场的风险,也就是投资者预期的改变的风险。

原告方对这个说法也不认可,提出我国金融市场不存在系统风险,汉王个股跟大盘走势完全相悖。原告的损失与汉王科技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原告代理人:投资人的损失跟虚假陈述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关键是看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三个节点。只要是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发生亏损,就应该认定原告的损失跟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双方接受庭外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是最常见的侵害中小股民权益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时等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近年来,针对此现象的民事索赔日渐增多。法律如何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呢?

庭审结束后,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表示,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于惩戒企业虚假陈述行为、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张家华:如果因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已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了虚假陈述,受到处罚以后,如果它的行为使投资者受到损失,这个损失又是跟他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投资者是可以要这个进行赔偿的。

2003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是法院断案的重要依据。

张家华:现在我们目前处理的这类案件,主要依据就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投资人的损失跟他行政处罚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他的损失是不会在赔偿范围之内的。

张家华分析,市场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情况,因为个案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市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投资人应理性对待,注意证据留存。

张家华:所以股民来看,其实还是比较轻松的。我只要在这期间我买入了,就不用再过分地举证,如果要是出现系统风险造成的原因,法院要做很多判断,被告、上市公司也要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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