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2日 专家学者热议新一轮专利法修改


7月18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主办的“第三届创新中国与知识产权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司法机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高校、企业等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一轮专利法修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目前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背景下进行的,顺应解决专利保护领域新问题新矛盾的现实需求。根据已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此次修改涉及法条较多,实质性修改条文共有30多条,并新增专利实施与运用条款,涉及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等很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会上有专家表示,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主要目标,应当是为了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激发社会创新的能力。因此,此次修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断完善专利法律制度的设计,比如着重解决专利案件审理周期长等问题;第二,重点明确专利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等;第三,修改的重点还应当关注专利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司法原则和裁判标准,如专利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制度、专利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专利行政机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专利评价报告的法律定位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和引诱侵权构成要件等等。

针对专利权保护中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有专家认为,为了解决举证难的问题,专利法要完善相关证据规则,被告蓄意的侵权行为,有意销毁证据时,如果权利人尽了合理努力而证据被被告掌握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到被告一方;参照新修改的商标法中引入对于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专利侵权行为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专利侵权行为要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从各个方面增加侵权行为的成本。

目前,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争议一直不断,有专家认为,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为了突出或激励发明人创新的积极性,专利法修改应当进一步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如果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适用优先约定原则;如果没有约定,发明创造应当归发明人所有。这样可以给发明人以更大空间的权益保障,从而激励创新。

在此次研讨会上,专家还围绕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专利确权及实施程序、专利权的行使、侵犯专利权的救济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转自: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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