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

编者按: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1999年4月23日,我国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位成员国,并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十四年来,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可喜局面。如今,植物新品种保护已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本期重点推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成就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敬请关注。

名词解释

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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