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80号建议答复摘要

一、关于提高土地经营权承包者的行业准入门槛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并鼓励土地流转向种田能手集中。2014年11月,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61号文件”)提出,“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育、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2015年4月,农业部与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明确,“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2014年,农业部在陕西、山西2个整省,其他省份14个市和300个县开展示范培育,全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突破100万;推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遴选全国“十佳农民”,在13个省招聘特岗农技人员1万余名。此外,一些地方按照中央要求,探索制定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审查办法,以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有能力种好地的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示范范围扩大到4个整省、20个整市和500个示范县,实施每年万名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继续办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班;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课堂和创业实训基地,推进“两新”融合、一体发展。同时,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

二、关于适当控制土地经营权承包者的经营规模

近年来,土地规模经营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约4.03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0.4%,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41.4万户。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同时,实践证明,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应把握好适度原则。对此,2014年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二是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出台专门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引导土地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是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四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地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健全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三、关于延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周期

为切实保护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同时,为促进规模经营主体获得较长的经营预期,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当前,一些地方如山西、浙江等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引导流转双方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山西省出台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对流转出土地农户的补偿。”浙江省出台的《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提出,“对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且期限较长的农户,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长期流出土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地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鼓励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

四、关于调整农业用地规模经营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关于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支持和金融、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近年来,中央财政出台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二是创新担保模式,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国家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业务在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专门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财政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方面积极参与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审慎经营;另一方面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的支持力度。三是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目前,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已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费补贴覆盖范围已扩大至全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多次提高,并对西部地区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各地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赔偿额度,覆盖农业生产物化成本,促进恢复再生产。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规模化经营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条件申请相关政策支持。四是认真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中央财政结合优化税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促进了农村、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包括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机、农膜,增值税税率为1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也包括在政策的扶持范围内。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细化完善政策内容,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和导向作用。

(二)关于放开主要农作物农产品价格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农产品价格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化,从缩小农产品价格管理范围、扩大市场调节比重,到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明显得到发挥。2004年,国家全面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2014年底,国家放开烟叶收购价格,标志着我国农产品价格已全部放开由市场形成。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和居民实际生活,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放开农产品价格后,国家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建立了市场化基础上的农产品价格调控体系,涵盖了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农业补贴、进出口调控等措施。在价格支持政策方面,2004、2006年起国家在主产区分别对稻谷、小麦两个重点口粮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8年以来对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实行临时收储;2014年取消棉花、大豆临时收储,并同步开展了目标价格补贴改革试点。从实际情况看,近几年国际市场粮食价格大幅震荡,但在上述政策和其他调控措施的综合作用下,国内粮食价格平稳上升,其他农产品价格总体稳定,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稳定迈上新台阶。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农情,按照“突出重点、有保有效”的原则,对不同品种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稻谷、小麦两个口粮品种,应继续坚持最低收购价,但要改变价格刚性上调的市场预期,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弱化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收入”功能,减少农民增收对粮食市场价格上涨的过度依赖,同时统筹运用好价格支持和补贴两个手段,保护农民利益。对于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籽等需求弹性大、产业链条长、国内外市场关联程度高的品种,要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生产,调节供求,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取消粮食作物现有的粮食政府储备制度

国家发改委提出,近年来,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中央战略专项储备与调节周转储备相结合、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相结合、政府储备与企业商业最低库存相结合的粮油储备调控体系,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从运行情况看,我国现行粮食政府储备制度在应对粮食市场波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和储备调节方式,更好地发挥稳定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作用。(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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