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修订稿)》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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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对农药广告的影响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农药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农药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农药广告审查标准》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日: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jd@saic.gov.cn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第二条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九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十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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