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两难
发表日期:2015-07-14 02:57AM 阅览次数:
第一,对我国农业育种创新的影响。我国作物育种领域的育种资源是在广泛引进和利用国外种质资源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现阶段主要农作物的一些推广品种都含有来自国外种质的血缘,而根据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育种者豁免的限制),在引入外国单位在我国授权的国外优良育种资源选育出实质性派生品种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购买品种使用权。尤其是对研发能力或种质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玉米、棉花等领域的育种创新提出了严峻挑战。
第二,对我国种子企业发展的影响。我国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时间较短,种子产业育种科技创新能力总体实力较弱,种子产业竞争不强,科技创新能力较弱,这一系列的劣势使得如果我国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对我国种子企业的育种创新能力带来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种子集团会加速进入我国种子市场的速度,从而给我国那些没有核心竞争力以修饰育种扩繁卖种为生的种子企业提出严峻挑战。他们中多数极力反对实现该制度。
第三,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植物新品种保护全球化扩张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UPOV1991文本关于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扩大到品种的收获材料以及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规定将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挑战。
虽然实质性派生品种对我国的育种创新能力会形成挑战,但是如果我国不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利用别人的育种成果选育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不加任何限制授予“完全自由”植物新品种权,会造成以下严重后果:
第一,严重影响原始育种创新积极性,会使作物育种基础越来越窄,育种创新上长时间失去创新动力。
第二,会造成实质性派生品种泛滥,突破性育种活力不足。从农业部2008年11月1日发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可以看出,24个水稻植物新品种初审合格中可能有13个属于实质性派生品种。调查显示,由于未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给予适当的限制,不少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培育原始新品种和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大大减弱,因为他们辛苦培育的品种很快就会被一个类似的品种替代掉。因此,凡是育种能力强的企业或育种家都极力支持早日实行该制度。
第三,可能诱发杜撰育种过程,增加审查授权和品种权执法难度。例如,某一水稻杂交种,经DUS测试,与近似品种仅有1-2个性状有差异,但经翻阅申请文件,从育种方法来看,两者大相径庭。这种实质性派生品种由于描述差异大,很难在品种权审查的将他们放在一起,增加审查授权和品种权执法难度。
第四,助长了“模仿育种”、“克隆育种”、“贼选育种”等不良行为,很容易引发品种权属纠纷。
第五,我国优良的种质资源会严重流失。种质资源丰富的中国由于缺乏严格有效的资源保护制度,使发达国家的跨国生物技术公司来中国加紧实施其开发资源的“海外战略”,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直接或改头换面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种新形势的资源掠夺,而在我国就形成了“种中国豆,侵美国权”的荒谬局面。 (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