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依法承担10倍赔偿金
发表日期:2015-07-12 01:02AM 阅览次数:
记者从广西武鸣县法院获悉,因在超市购买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广西一消费者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近日,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超市依法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2014年8月5日,曾某在被告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萝卜干、木瓜丁、豆豉、手工水饺共计193元的食品。回到家中食用后,曾某及家人感觉这些食品的味道有点不对劲,经过核查,曾某购买的这些食品均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被告超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系消费者与销售者。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并清理过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被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销售货架上仍摆放有过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并使原告价值193元的食品无法食用造成损失,应依法退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曾某购买食品的货款193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