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购国家补贴农机低价出售牟利被判诈骗罪

两男子套购出一批获国家补贴的拖拉机然后低价出售,以此牟利,涉嫌诈骗罪。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两男子10年和3年有期徒刑,各处罚金5000元和3000元。

合谋套购农机

2012年4月,孙某某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国家为扶持农业,出台了对购置农业专用机械的农民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政策。为详细咨询该政策,孙某某与从事农机经销的夏某某相识。了解政策后,孙某某与潘某某(在逃)共谋以务农为名,套购出一批拖拉机然后低价出售,以此牟利。为使诈骗顺利进行,二人将诈骗计划告知夏某某,希望得到其帮助。在得到给予好处的许诺后,夏某某同意提供帮助。

低价销售分赃

2012年9月,潘某某出面与人合伙成立了“某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之后以合作社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领了12台“东方红LX804”型拖拉机。以每台享受国家补贴5万元的标准,所购的12台拖拉机由国家财政补贴60万元。

在夏某某的帮助下,孙某某、潘某某将拖拉机购得并完备手续,在当年11月由潘某某经手将拖拉机以低于市场价格全部出售给姜某某(在逃),三被告人共获得赃款12万元,除去开销费用后,孙某某分得赃款38400元,夏某某分得赃款130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人在诈骗过程中相互合作,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孙某某积极参与了整个诈骗过程,是主犯,夏某某明知孙某某、潘某某的诈骗行为,但为了获取二人许诺的好处而提供帮助,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孙某某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夏某某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再综合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新都区法院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孙某某、夏某某骗取的财物予以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