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起纠纷 依法调解尽欢颜
发表日期:2015-07-10 03:11AM 阅览次数:
2012年11月底,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厄日格特布呼村村民张某等9户农民,在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某种子代理商处购买了新玉16号玉米种子。2013年5月初,张某等人发现该种子出苗率非常低,会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后果。张某等人迅速找到该种子代理商协商,但未果。
2013年5月中旬,张某等7人到查干屯格乡政府处请求处理此事,乡党政领导立即要求查干屯格乡司法所负责解决此事,维护农民的利益。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后,决定使用调解的方式化解这一纠纷。
查干屯格乡司法所多次和经销商联系沟通,并将经销商请到种植户的田间地头察看出苗情况。但纠纷双方依然各执一词,张某等9户农民一致认为是种子的质量问题,而经销商却认为出现该状况是由于种植户种植不当造成。
2013年5月下旬,查干屯格乡司法所决定找相关部门鉴定,明确责任。于是聘请博州农业专家对新玉16号种子做了鉴定。经过一星期的种子发芽实验,得到鉴定结果为种子无质量问题,但不适合在温度较低地区种植,顶土能力差,未作区试。根据专家的鉴定,司法所多次找种子经销商协调,以其未作区试为由,要求其对种植户进行赔偿,依然未果。
2013年6月初,查干屯格乡司法所以未作区试为由,去乌鲁木齐找新疆农垦科学院协商补偿事宜。经多次努力,新疆农垦科学院与张某等9户农民签订了《补偿协议书》。种子开发商即新疆农垦科学院按每亩100元的标准,为9户农民补偿经济损失4.53万元,并当场付清。
该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虽是简单的种子索赔案,但本案具有普遍性,且牵扯人员较多,如若处理不慎就会造成群体事件。目前,农作物种子种类繁杂,由于种子质量等原因发生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在本案初发阶段,调解人员早介入,早制止,早处理,注重调查取证,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成了调解成功的有力保证,调解人员做到不让矛盾纠纷扩大,并迅速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好这一案例,对今后解决此类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