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治吹散转基因技术的迷雾
近日,有61名中国院士联名上书国家领导人,请求尽快推进转基因水稻产业化。这种试图通过行政权力强行推动转基因技术商业化的做法,再次引起公众的谩骂与担忧。其实,由于转基因技术所潜在的不确定性,使其从诞生之日起便一直生活在“是天使还是魔鬼”的争议中,公众对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抵触更多的是出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
早在1992年,我国就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并先后出台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这些多是从本部门管理角度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很难适应转基因技术商业化的立法带来的新要求,并不能满足对转基因技术的监管和消除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疑虑的需要。
围绕转基因技术的争论为何如雾霾天气般挥之不去?究其根源,除了论战双方缺乏科学研究所应有的严谨态度,学术界始终没有拿出一份有数据、有分析、有论证的权威性报告来说服对方外,还有公众出于对未知事物的本能恐惧而缺乏对新技术的包容心态,而更重要的是肩负监管职责的政府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多限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比较低,尚不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形成有效而严格的规制,更无法消除公众内心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疑虑。
因此,要平息双方争执,消除公众疑虑,规范转基因技术应用,政府应当扮演好裁判员的角色,应当在倡导严谨、审慎的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论证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去规范和约束转基因技术商业化的进程,最终用法治清风吹散笼罩转基因技术的雾霾。
用立法来规范和监管亦需要宽严相济。可资借鉴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型。即对转基因食品的研制、开发到投产、销售等采取了严格的立法,其价值取向保护食品安全,限制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另一种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型,将以前的法规延伸到对转基因生物的管理,侧重于促进转基因食品技术的发展。因此,面对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水平和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多部门均负监管职责的管理现状,在立法理念上应坚持欧盟采取严格型立法,突出对食品安全的严监管。在立法形式上可借鉴美国,将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纳入到传统监管体制之中,由各监管部门对转基因技术实行分段式管理,为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营造一个宽松环境。在立法内容上则突出对转基因食品市场准入、标签标注和责任追究的规范,确保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选择权。
总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转基因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水平的提高,与转基因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及时调整。唯如此,才能实现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和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