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生产经营者“因灾返贫”

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的情况下,我国农业生产正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投资额度倍增、经营规模更大,面临的风险更高,对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保障需求也必然更加强烈。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在灾害条件下的持续生产积极性,杜绝农业生产经营者“因灾返贫”,维护农村和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农业保险作为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机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如何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就显得特别重要。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从覆盖范围、补偿率以及运营机制上看,问题较为突出:一是保额不足、补偿率低,据统计,2014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489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373.8亿元,通过农业保险赔偿214.6亿元,仅占6.36%;二是政府补贴不足,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提供尽可能多的补贴是世界通行的惯例,在我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欲望更低,政府补贴不足必然造成应保未保等情况出现,在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严重影响农业产业发展;三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保险公司无法分散商业风险,巨灾保险理赔得不到有效保障,直保公司和保险人的风险敞口无限放大。
因此,我国急需建立财政支持下多主体经营、多层次覆盖、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遵循“政府财政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介入”的原则,加大中央财政补贴支持力度,减少地方和基层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介入程度,规范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体系,引入第三方介入保险代理和公估,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落到实处,消除一些地方存在的“保险与农户没关系、定损与灾害没关系、参加保险的农作物与补贴品种没关系”的现象。
二是加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额标准和赔偿水平。参照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将原有的低层次物化成本保险向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改进,实现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范围全覆盖,提高保额标准和赔偿水平,保障农民再生产能力。针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区域,应考虑出台支持性政策,鼓励多家直保公司实施联合承保。
三是农业保险应考虑设置巨灾救助基金,通过在国家层面设立救助基金,对保险公司理赔之外,动用基金对受灾严重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额外救助。
四是建议政府出台《农业再保险法》,规范再保险分保业务开展和再保险比例;建议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发挥统筹优势,深入开展跨区域风险数据积累与研究,开展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业务,在向农业直保公司提供业务支持的同时,与境内外再保险公司一道对农业直保公司实施强制性分保。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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