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下发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告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2015年11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农作物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本省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种子生产者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个生产基地县、一种作物申领一本证制度。种子生产者应当在农作物种子生产(播种)时持有该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条件:不少于30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具有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配套设施;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技术人员条件:具有农学(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专业培训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5名以上;

5.品种条件: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不育系通过省级审定或鉴定)、且不属于退出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地点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三)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条件:不少于5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具有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配套设施;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技术人员条件:具有农学(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专业培训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

5.品种条件: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不育系通过省级审定或鉴定)、且不属于退出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地点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注册资本条件、品种条件、生产地点条件,并具有与申请的作物相应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技术人员4名以上。

(四)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一式三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生产者当年度的股东名单证明或者产权隶属关系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原件、复印件均可);

3.检验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检验室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检验室及检验设备、配套设施的彩色照片;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4.仓储和干燥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仓库和晒场(或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种子晒场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地质地等,原件);

5.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原件)、资质证明(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培训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期应三年以上;

6.品种条件证明材料:品种介绍(内容包括选育单位、品种来源、品种审定编号、审定意见等,由申请者出具、原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提交该品种(或者其亲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7.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检疫证明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隔离措施、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排灌条件等详细情况。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2.3.4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者公章。相关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应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检验、干燥机械设备照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检验室、仓库、晒场照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

由县级受理、审核转报省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审核机关或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每页申请材料上盖章确认,并签署“原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核意见及时间,将申请材料与《受理通知书》、《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电子文档》应将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逐页扫描,并按照与纸质材料相一致的先后顺序编制成word或pdf格式文档(单个文档应小于20M,如超过20M,应归类整理分解成多个文档),刻录成电子光盘。

由省级直接受理、审批的申请事项,申请者应将纸质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光盘)一并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市、区)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发)。

(二)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具有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配套设施;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加工设施条件: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

5.营业场所条件:具有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6.技术人员条件:具有农学(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专业培训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三)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7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35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具有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配套设施;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加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5.营业场所条件:具有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6.技术人员条件:具有农学(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专业培训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

(四)申请应当加工、包装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5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具有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配套设施;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加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清选(加工能力不低于2吨/小时)、电脑自动计量包装等机械设备;

5.营业场所条件:具有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6.技术人员条件:具有农学(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专业培训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

(五)申请农业部规定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其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营业场所条件应当达到上述第(三)、(四)款相应农作物的规定,并具有与申请的作物相应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技术人员4名以上。

(六)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一式三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经营者当年度的股东名单证明或者产权隶属关系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原件、复印件均可);

3.检验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检验室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检验室及检验设备、配套设施的彩色照片;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4.仓储和干燥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仓库和晒场(或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种子晒场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地质地等,原件);

5.加工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加工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加工厂房及各加工设备的彩色照片;加工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加工成套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合同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营业场所证明材料:种子营业办公场所的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营业办公场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期从许可证申请之日算起应满五年以上;

7.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种子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原件)、资质证明(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培训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期应五年以上。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者公章。相关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应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检验、干燥机械、加工设备照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检验室、仓库、晒场、加工厂房、营业办公场所照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

由县级受理、审核转报省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审核机关或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每页申请材料上盖章确认,并签署“原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核意见及时间,将申请材料与《受理通知书》、《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电子文档》应将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逐页扫描,并按照与纸质材料相一致的先后顺序编制成word或pdf格式文档(单个文档应小于20M,如超过20M,应归类整理分解成多个文档),刻录成电子光盘。

由省级直接受理、审批的申请事项,申请者应将纸质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光盘)一并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依法应当先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收件、一次性书函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审核、上报工作。审核种子生产资质条件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检验设施、仓储设施、晒场或者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审核种子经营资质条件时应当对营业场所、检验设施、加工设施、仓储设施、晒场或者干燥机械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法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收件、一次性书函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审查种子生产资质条件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检验设施、仓储设施、晒场或者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审查种子经营资质条件时应当对营业场所、检验设施、加工设施、仓储设施、晒场或者干燥机械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

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项目应达到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按申领许可证的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除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见附件3、附件4)和原许可证原件外,还应提交: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均可)或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按重新申请办理。

2.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所彩色照片。

3.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复印件)或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本。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组合)。提交:品种介绍(内容包括选育单位、品种来源、品种审定编号、审定意见等,由申请者出具、原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提交该品种(或者其亲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6.变更生产地点(在同一县域内变更乡镇、村)。提交: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隔离措施、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排灌条件等。

7.变更经营作物范围或有效区域。减少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缩小有效区域的,直接核减;增加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扩大有效区域的,按重新申请办理。

要求提交材料的格式及有关要求同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五、有关说明

1.申领许可证的资质条件中所规定的种子检验室、仓库、加工厂房,以及种子生产、干燥、加工、检验设施设备,应当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2.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杂交水稻种子的加工成套设备还包括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的窝眼筒清选机。

3.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填写方式,以及本《通告》未作出的其他有关许可管理规定,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2011年9月25日前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后的许可证使用旧版本许可证。

6.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按《行政许可法》《种子法》、《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7.全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应当依法受理、严格审查、公正审批,并切实加强许可后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条件监督管理和行业服务指导,以确保对种子市场的有力有效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原《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2011年25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福建省农业厅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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