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包装种子不属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董某办理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02年1月10日至2007年1月20日。后某地检察院指控他于2009年2、3月份分别向张某销售了“黄金密8”和“黄金密11”的甜瓜包装种子,要求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不是全面禁止制度,有四种种子经营行为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一是农民出售自有种子的;二是分支机构经营种子的;三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四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董某销售的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无论其是否办理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冷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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