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粮油总公司原总经理被判刑,没收赃款194万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夏富恩,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总公司”)原总经理。2014年3月,夏富恩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贪污和受贿数额分别是235万元、75万元。不过,在他入狱服刑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认为之前的判决有错误,未予追缴的贪污孳息44.45万元应依法予以没收。6月16日,省高院公布此案再审判决书,判决涉案赃款194.0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曾是粮食系统优秀专家最后被贪污受贿绊倒
案发前,夏富恩头顶的光环很多,生于1957年的他是一名高级经济师。“河南省粮食系统劳动模范”“河南省粮油企业家”“河南省粮食系统专家”,除了这些专业领域内的成就外,他还获得河南省首届“奋进杯”新形象、新河南代表人物等多个奖项。
1979年12月,毕业于河南省粮食学校的夏富恩,被分配到省粮食厅工作,并先后任职厅办公室副主任、老干部处处长等。1995年7月至1997年10月,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将其作为青年后备干部派往清丰县挂职锻炼,并任职县委副书记。1997年11月,夏福恩到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任职。1998年8月至2003年3月,夏富恩任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粮工粮食储备库主任,2003年3月至2007年10月任河南金鼎粮食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我们要用心碾好每一粒米。”这是夏富恩在位时和员工说得最多的一句话。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位爱惜粮食、头顶光环的优秀企业家,却被贪污和受贿绊倒。
受贿事实很清晰两笔共计75万
判决书显示,夏富恩贪污案发系因曹濮生(已判刑)案。2012年8月,办案机关在调查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一案过程中,通知夏富恩到办案点说明情况,夏富恩主动交代了收受董某钱款以及贪污日照房产的事实。其中,受贿事实有两宗:
2000年至2003年,夏富恩利用职务便利,将省粮食局老干部处下属豫良建筑安装公司无偿转让给董某,并将粮油总公司下属两个粮库建设工程交给董某施工。2001年下半年,夏富恩买房时,董某先后为其支付按揭房贷61万余元,装修费9万元,共计70万余元。
2006年,夏富恩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中牟县粮食局职工乔某为粮油总公司代收小麦,乔某从中获利。后在2007年春节前,为表示感谢,乔某到夏富恩办公室送现金5万元,夏富恩将该款据为己有。夏富恩对此供认不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单位买的房产被他“运作”成别墅
贪污主要围绕着一栋房产。据夏富恩供述,2000年5月,粮油总公司以138万元的价格,在山东日照购买了一套800平方米的门面房,准备作为公司的办事处。后来,办事处没有筹建,房子一直空着。“房子闲着,不如经营个项目。”2002年下半年,夏富恩找到当初帮公司买房的纪某。纪某决定开个小旅馆,在装修过程中,纪某说这套房子以后肯定会升值,建议过户到纪某妻子名下,夏富恩同意。2004年3月,经夏富恩同意,纪某以356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房子。经过一系列的运作后,公司最初的138万元,变成了一套别墅和占股70%的门面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富恩通过公司投资的房产,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3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涉案赃款170.5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夏富恩不服上诉,2014年3月,三门峡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赃款买的门面房收的租金应没收
2014年6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向三门峡中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未予追缴的贪污孳息44.45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检察机关建议的依据是纪某和成某的证言,两人证言称,门面房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租,每年房租的70%都汇给夏富恩,2007年至2011年共计44.45万元。
对此,三门峡中院再审后认为,关于门面房的获利问题,纪某和成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获利应当以夏富恩收到房租的银行凭证为准,共计23.45万元,裁定涉案赃款19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看守所里他曾施救心脏病人
判决书显示,夏富恩在被双规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300万元。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夏富恩被羁押在陕县看守所。在此期间,夏富恩表现良好,为自己赢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证人证言显示,2013年1月11日,同监室人员刘某突然倒下,夏富恩判断其可能是心脏病,并上前掐住刘某人中实施急救。同监室人员吕某从刘某身上拿出救心丸。夏富恩将救心丸放入刘某舌头下面,后所里医生和120医生及时赶到对刘某进行救治,刘某病情得到缓解。此外,夏富恩在羁押期间,多次为陕县干部职工作警示教育报告,表现良好。辩护律师提出,夏富恩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对同监室病人施救,且多次为陕县干部职工作警示教育,应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