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五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五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吉林省广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

三、批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天津鹤林众汇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等1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六、不予批准商洛市良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其中注销营口瑞丰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资质。

上述审查结果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请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联系人:朱美,电话010-6655604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领取资质证书,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中的营口瑞丰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第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予批准资质延续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已承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部门受理的,可继续完成。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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