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影响合作社长期稳定发展
连续十年一号文件,农业都是主题。农业的稳定发展,合作社必定是关键。今年一号文件更是把合作社提高到一个新高度。“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合作社即将肩负起历史的重任,带领亿万农民走上组织化发展之路,这是国外农业发展的经验,也是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的现实要求。
2007年合作社法颁布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到今年六月份,合作社数量达到了空前的82万家,这既是国家政策支持的结果,也有着农村经济客观的需求。欣喜过后,剩下的应该是冷静。这么多的合作社,到底真正运作的有多少?真正有产业上规模的有多少?真正实现民主管理带动社员致富的又有多少?无论是我们观察到的,还是相关的调查报告和数据,恐怕情况并不是多么乐观。别的不说,至少几年过去,还没有一家合作社达到上市的规模,大多数合作社还处于小、散、弱的阶段,这不利于合作社功能的发挥,更不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从长远和稳定发展的角度,我国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与国外不同的产权制度环境,而产权制度是影响组织发展的核心因素。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的所有者是农场主,农场主对土地具有完整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农村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被村委会管理代替,农民对土地仅仅拥有不完整的产权,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具备所有权。在不具备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就缺乏稳定的经营和收益预期。土地使用权年限往往由中央决定,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与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和长久性具有一定差别。农民在不稳定预期的情况下,往往更加重视短期利益,无意于对土地的持久投入,农业生产效率也就难以持续提升。
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土地并不属于私人所有,也就不能实行土地抵押以获取发展资金,农民的农业生产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
在此产权基础上的农业生产者,加入到合作社,其发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农民追求短期利益,导致合作社不能以长远收益团结社员,合作社也必须追求短期利益,以满足社员的要求。农民土地不能抵押贷款,合作社依然不能抵押贷款,所以合作社发展也会遇到资金问题。总之,产权制度决定了当前合作社发展的长远稳定发展。
当然,现在正在进行的产权证颁发工作也许可以在未来的产权稳定方面带来更多的利好,有了产权证的农户将来也许可以将其抵押获得金融扶持,为农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资料来源:吾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