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种子站长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发表日期:2015-05-28 02:52AM 阅览次数:
原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站长 梁某富 ,涉嫌在当地企业申报重点龙头企业及项目补贴的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其还存在收受企业给予的好处费,虚报票据贪污国家财产等犯罪行为,后被 融水县 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 12年。昨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梁某富 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已宣判,中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1 种子站站长狂敛财
2002年至2012年3月, 梁某富 在担任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以下简称经管站)秘书、站长期间,负责经办有关企业申报柳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柳州市重点龙头企业)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其在办理融水苗族自治县某茶业有限公司、 融水县 某地板厂、 融水县 安太乡某茶厂三家企业申报重点龙头企业及项目补贴的过程中,明知三企业不符合申报的条件,仍然予以审核通过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批,后致使上述三家企业获得了重点龙头企业项目补贴资金共110万元,造成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梁某富 还以“辛苦费”、“好处费”等名义,分别收受了上述三家企业或人员给予的钱款10万元;同期,梁还为 融水县 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经办并获得了重点龙头企业及项目补贴,后收受了该企业人员给予的钱款2万元。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 梁某富 在担任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站长期间,与该站副站长韦某(另案处理),在负责种子管理站实施的2013年有关国家水稻技术等六个项目中,通过夸大开支、虚报票据报账等的手段,共同套出项目资金16万余元。后二人共同先后两次共侵吞其中的8万元,每人分得4万元,将其余的资金用于单位购买制服、钢筋、香糯米、柚子,并作为福利发给领导和同事等。
2014年4月, 融水县 检察院发现 梁某富 涉嫌渎职受贿行为后,在4月16日通知梁到该院协助调查。在协助调查中, 梁某富 对渎职行为供认不讳,能如实交代受贿的事实;之后经侦查,梁还涉嫌贪污犯罪事实,梁对贪污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仅认可贪污了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