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10项措施促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5月26日讯5月19日,云南省林业厅下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从保障重点项目林地需求、推进林权有序流转、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发展林业特色产业等10个方面落实省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27项政策措施,确保2015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保障重点项目林地需求
要求各地全力保障重点项目林地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控林地供应结构和重点,全力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大中型矿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滇中产业新区以及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使用林地需求,实现应保尽保。
创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式
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灾后重建项目,可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批文,先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使用;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滚动式使用林地;积极推进风电建设项目创新林地使用方式试点工作。
简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要件
要求各地建设项目实行林地及其林木采伐“双审合一”,在规定的使用林地申请报件中增加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限额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批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申请不需单独办理。
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速度
要求各地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加强与用地单位沟通衔接,切实做到林地和林木采伐报件“零库存”,确保办结时限内清零。
逐级下放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要求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以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下放由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下放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厅仅保留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以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审批权限。
加快植被恢复费返还进度
要求各级林业部门严格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每季度返还一次的规定,清理历年未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剩余资金和未批复退库资金,加快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拨付进度,切实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
持续稳步推进林权有序流转
利用好全省林权信息管理系统和林权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云南林权电子档案及林权登记管理,深入推进林权流转,用市场化手段推动森林资源整合,为广大林农、企业提供良好的资产资本互换环境,提供林权登记、变更、流转及森林资源评估等全方位服务。同时,创新集体公益林管理模式,在确保集体公益林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林业大户等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转让等多种形式,发展林下经济,创新公益林管理方式,促使各类生产要素流向林业,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
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
要求各地结合林业实际,按照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积极开展项目编制、申报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加强与各级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林业投入,加快林业项目资金分解下达速度,已经明确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补助资金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未明确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上级补助资金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
发展林业特色产业
要求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鼓励企业做大林产业,力争全省林下经济经营面积新增500万亩,达到7000万亩。同时,积极推进利用国开行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试点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确保2015年林业总产值增长10%以上。
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
要求各地加快发展林业龙头企业,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林业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加快组建成立林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进林业产业经济平稳发展。2015年新增省级林业龙头企业60户、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80家。(郑晓波杨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