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5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质监字〔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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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2015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厅

2015年4月22日

2015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和农资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查处案件和公开案件为抓手,以农资监管信息化和农资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社会共治,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围绕确保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一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努力实现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重大案件查处率100%,假劣农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100%、符合标准的案件通报率100%的工作目标,确保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

种子:着力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套用、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对涕灭威、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等高毒农药品种不得在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农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和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项目,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肥料:重点查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秸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氯离子和重金属含量超标、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假劣肥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配方肥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管,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后续管理。严厉查处在产品标签、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商业欺诈和虚假宣传。

(二)重点时节

针对农资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切实加强春耕、三夏、秋种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的市场监管。重要节假日时节,对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资产品,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三)重点单位

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等各环节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日常监管,重点监控以前留有案底的、有被举报投诉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门店。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流动加工点、分装点等黑窝点。

(四)重点区域

加强对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对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的地区实行集中督办督查。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农资经营主体整治。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审查,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规范审批。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

(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加大对农资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多发地区的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对利用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三)加大农资抽检力度。强化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质量抽检,对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检、跟踪监测。要加强检打联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一查到底。

(四)强化大案要案查处。进一步完善农资投诉举报制度,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要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查必有果”。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要进一步加大农资案件的曝光力度,特别是对重大假劣农资案件和侵权案件,要及时披露,以强力震慑不法行为。

(五)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农资质量保证制度、进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优质服务承诺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要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使信用状况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对信誉好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重点检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

(六)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继续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各类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生产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开展连锁配送业务,构建覆盖广大农村的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七)加强农资经营和使用服务指导。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农业生产事故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要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资产品使用相结合的培训、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大力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提高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把农资打假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人。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切实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增强打假工作合力。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落实监管经费,改善执法手段,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开展农业执法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围绕社会热点,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新兴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农资打假社会影响。充分利用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农资经营门店等多种平台,采用现场指导、印发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形式,普及法律法规,传授农资知识,推介诚信产品。强化服务指导,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对农民合理购药、科学用药的指导。

(四)按时报送信息。要加强信息收集与报送,指定专人负责农资打假信息报送工作,“农资打假案件信息报送表”、“重点督办案件每月查办进展表”(附表1)于每月10日前报送;“农资打假第 季度情况统计表”、“农资打假第 季度大要案统计表”(附表2)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农资打假半年和全年总结。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查处情况,要随时上报。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531-67866091

传真:0531-67866527

电子邮箱:sdnzdj@126.com

附表:1.农资打假案件信息报送表

2.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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