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渐增

甘肃是玉米制种大省,玉米制种产业是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三大核心基地之一。2013年8月,甘肃省一市七县区被认定为首批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积极服务国家级种子基地建设,加快甘肃省制种产业良性快速发展,是甘肃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讼案件较多的特点,甘肃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种子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学者、一线执法司法工作者在省法院进行了专题研讨。研讨发现,侵权品种的认定难、赔偿数额确定难是在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新类型案件存在的两大难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治云表示,要在办理各类侵害和假冒植物品种权的案件中,加强调查研究,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好品种权人的切身利益,使侵权者得到应有的制裁;要建立互动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为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玉米新品种侵权案逐年上升

甘肃河西走廊因日照时间长、境内降水量少、蒸发量高、昼夜温差大等独特的地理特征和气候条件,近年来玉米制种面积一直保持在180万亩左右,年制种约7亿公斤。

伴随着制种业的快速发展,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也呈增长趋势,成为甘肃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据了解,2009年至2014年,甘肃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达365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分之一。仅2012年就受理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16件,为历年来之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超过全省的一半以上,而涉及玉米品种的案件数量占绝大多数。

由于市场上畅销的国家授权品种较少,制种行业利润巨大等原因,侵权案件时有发生。面对侵权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逐步增加等新情况、新问题,甘肃省法院在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也面临新的挑战。

张掖中院民三庭庭长王力珍介绍,张掖中院2014年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讼案件54件,呈现逐渐上升趋势。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讼案件中呈现大公司的种植面积不断缩小、小公司面积不断增多,个人制种分量增多、无证制种情况突出的趋势,造成了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工作量大和取证难的现象。

制种公司逃避法律制裁隐身幕后

甘肃省高院民三庭庭长贾靖平表示,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典型模式是,由制种企业或个人提供涉案亲本种子,与农户签订制种合同,租用农户的耕地并提供技术指导,种植后回收种子并给农户支付相应报酬,涉案种子用于销售。这种未经品种权人授权的制种行为极易酿成纠纷。

据了解,2010年以前甘肃省审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侵权表现形式多为制种公司直接实施侵权行为。2010年以来,随着法院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增大,制种公司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开始隐身幕后,往往由公司的技术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与农户接洽,与农户之间不签订制种合同,把制种农户推到前台,已经发生27起由农户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同时,还呈现出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数量少,调解结案多;侵权行为多发生在种植环节,诉讼时间相对集中等特点。

“侵权品种的认定难、赔偿数额确定难,是审理此类纠纷时存在的两个难点。”甘肃省高院民三庭一位法官总结说。他介绍,判断一个品种是否与他人享有品种权的品种相同或近似,主要依靠技术鉴定手段,目前采用较多的是植物品种的DNA指纹图谱鉴定,由于技术上的复杂性,鉴定结论也并非一目了然,仍然存在较大的或然性,法官要在这一结论中划出一条是与非的明确界限,确实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

有业内人士认为,赔偿数额难确定也是此类案件的特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以品种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获利及在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等赔偿计算方式,但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能确切计算出赔偿的数额到底应该是多少。只能由当事人随意提,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高级工程师何丽霞认为,育种本身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做到培育出来的种子结构稳定、性状一致,往往需要10年左右时间。一个新品种的诞生倾注了育种人的大量心血,但是目前侵权人违法的成本还比较低,处罚力度也不够大,对保护育种人的权利造成了阻碍。

王力珍建议,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乡镇领导要负相关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能够多多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同时希望能加大对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惩罚力度,在赔偿处罚范围之内采取只高不低的惩罚方式。

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多年的甘肃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康天翔结合审判实际建议,严格登记备案制度,从生产到销售全程监控,借助张掖等1市7县成为国家的制种基地的东风,出台一个更加完备的制种制度;制定一个相对权威的指导意见,解决对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讼案刑事打击于法无据的问题。

(责任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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