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破坏种质资源者惩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加大对破坏种质资源者惩罚力度
本报讯记者李想种质资源是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也是推动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资源。当前我国种质资源流失严重,存在被砍伐、破坏和不合理利用的问题。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增强法律责任在基层的可操作性。
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人口增加、气候异常变化、资源环境恶化等因素影响,加之社会对种质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种质资源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如果没有保护好种质资源,种子业的发展将发生资源匮乏的战略问题,但是目前修订草案在扶持措施中没有相应规定。”陈蔚文委员说,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设一条规定:国家实施种质资源保护战略,加大对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建设。
陈蔚文指出,修订草案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造成的危害,惩罚力度不够。修订草案规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危害很大,影响深远。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加大惩罚。”陈蔚文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种子站站长李旭对此表示赞同。她认为,修订草案第九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罚责设计不合理,在基层可操作性差,还需要认真调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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