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惩处假冒伪劣种子生产经营者
从严惩处假冒伪劣种子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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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想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个品种可以造福一个民族。”但是,假种子却有可能使万亩良田颗粒无收,让一个农民家庭倾家荡产。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者的处罚力度,让种子法长出“铁齿铜牙”,严厉惩处、有效震慑种子制假售假者。
明确品种检测技术法律地位
“目前种子市场比较混乱,套牌、侵权问题严重,各种假冒伪劣种子不仅坑农,而且打击了种子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白志健委员说,现在种子市场判断一个品种真假,还是靠田间种植鉴定的老办法,周期长、费用高、效率低下,对打假不利。
白志健指出,种子执法和市场打假,除了需要强化队伍建设和装备条件改善外,还应在法律上明确检测品种真假的方法。随着我国科技进步,生物技术发展很快,特别是分子检测技术的研发成功,可以快速、准确判断种子品种,但是这些技术的检测结果还没有法律地位。
白志健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把原来规定的“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筛查的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修改为“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理,建议在种子法中明确种子品种快速检测方法等新技术手段的法律地位。
何晔晖委员也提出了相同建议。她认为,打假是此次修改种子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种子市场监管重点。通过分子检测技术能够快速准确判断品种真假,而且在实践中已经广为使用,在部门和业界也比较认可。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品种分子快速检测方法的法律地位,以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种子打假效率。
提高种子经营人员准入门槛
“当前种子经营比较乱,种子法应对此进一步严格规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金山建议,加大对种子经营户的监管,设相应门槛,严格加以限制。一些经营者缺乏专业知识,更没有赔偿能力,出了问题就关门了事,甚至溜之大吉,最后受害的还是农民。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种子站站长李旭建议提高种子经营者门槛。她指出,现在种子生产企业的门槛提高了,但经营者门槛太低。种子是特殊商品,经营者没有文化就不能胜任在销售过程中对购种者进行品种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的说明、介绍工作。她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主要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并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的品种应当经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建议,在种子法修订草案中对无证进行地下生产经营作出规定。
“目前无证生产、无标签、无标识的地下种子生产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比如杂交玉米现在占市场很大份额,但由于无证生产经营查处不力,无证种子生产经营泛滥愈演愈烈,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侵权现象日益严重。”李登海说。
建销售假冒伪劣种子黑名单
王万宾委员认为,现在种子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依靠政府有关检测机关去检查,然后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他指出,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应把种子检测、检验、检查情况向市场公布,让市场来淘汰或者制约违法的企业,用消费者的力量来管住假冒伪劣种子,倒逼企业讲诚信。因此他建议,在种子法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检测、检验的结果,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关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销的假种子和劣种子一律上网公布。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建议,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假冒伪劣种子出局,否则对农民伤害很大。同时,应建立种子销售后可追溯制度,解决因发票不全、违法者事后不认账等造成的证据缺乏,从而化解农村由于种子质量引起减产的纠纷、上访矛盾。王玲还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建立管理责任制。目前农业部、林业局负责监管种子市场,如果出现严重问题,要追究其执法责任,否则这部法律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处罚过轻
在分组审议中,如何让种子法长出“牙齿”、让假冒伪劣种子生产经营者望而却步引起了热议。多位与会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种子制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议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组织和个人实行最严厉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制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说。
何晔晖建议,修改种子法修订草案法律责任这一章,加大对制造假冒伪劣种子打击力度。“法律责任这一章总体处罚太轻,以罚款和吊销执照两种方式为主,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打击重点不突出。建议突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同时对其他一些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上加以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何晔晖说。
刘振来委员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种子法修订草案对制造、销售伪劣种子,特别是假种子处罚较轻。修订草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的农民买了假种子造成数十亩、数百亩甚至数千亩土地减收,造成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规定对违法经营假种子者的处罚过轻。
“我认为应参照销售假种子对农民造成损失的金额确定处罚金额,罚没的财产用于对受损农民的补偿,让卖假种子者倾家荡产,才能够真正有效打击制售假种子的违法分子。”刘振来说。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