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升种业竞争力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在这个万物生长的时节里,种子法迎来了施行十五年来首次大修。其中,如何完善我国育种创新体制机制的问题备受关注。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鼓励种子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不断提升我国种业竞争力。

完善创新体制是修法关键点

“种子法从八个方面进行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种子育种创新体制机制。”辜胜阻委员说,种子是农林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我国要从农业大国变成农业强国,种子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育种创新的关键是科研体制。

农业科研投入不足是我国种业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农业科研投入强度不高,科研投资规模不能适应新时期科技创新任务的需要。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农业科研投入强度达到2%左右时,该国才能真正进入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阶段。按照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强度,农业科研活动大多还停留在模仿创新和引进创新阶段。

对此,辜胜阻认为,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非常重要,并用一串数字说明了我国农业科研投入偏低的现状。他介绍,我国在农业科技上的投入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4;荷兰的一家种子公司,它的研发投入相当于销售收益的14%,比例相当高;我国前50强种子企业科研投入共计12亿元,而美国孟山都一家公司的研发投入是我国前50强种子企业研发投入总和的7.7倍。

鼓励种子企业自主研发创新

当前,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以科研院校为主,种子企业尚未形成自主创新体系。罗清泉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其做大做强,发挥其市场主体的作用。

罗清泉指出,我国种业竞争力弱、育种创新能力弱,种子企业发展严重滞后、市场主体发展严重滞后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介绍,目前我国80%以上的农作物品种由科研和教学单位选育,商业性的品种80%是科研和教学单位、高等院校选育,而全国5000多家种子企业选育的新品种不到20%。

“应通过这次种子法修改,引导改变种子企业发展这一现状。不仅要支持现有种子企业做强做大,而且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鼓励现有种子企业联合重组。要通过法条修改,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并支持他们逐步成为创新主体。”罗清泉说。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对此表示赞同。他提出,现在种子企业品种选育迅猛发展,法律应突出种子企业是品种选育的主体,同时要鼓励和支持种业公司研发创新,提升其创新能力。

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衔接

当前,我国部分育种科研项目与生产实际需要存在脱节现象。由于育种科研体制与机制的原因,不少种业科技成果是为了完成课题、项目任务而完成的,育种成果停留在论文阶段,有突破性的原创性育种成果少,真正能转化的育种成果只有30%左右。

辜胜阻指出,我国种子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如何加大转化力度、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是关键,这方面政策还有一定缺陷。他认为,要对育种成果转化、成果产业化给予大力支持,提高种子科技成果转化比例和程度,这样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支持才有坚实基础。

辜胜阻还提出,种子法修改一定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衔接。他说,种子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第十三条规定,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这些条款都应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衔接好。

项目经费不应只由市场决定

种子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许为钢委员认为,育种是一个超前的工作,品种选育面向十年以后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甚至是环境持续发展的需要。当今市场对育种项目的研究确有一定程度影响,但不是主流。所以,项目经费决定机制简单套用“市场决定”的提法不够确切。他建议将该条款中的“由市场决定”修改为:由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环境可持续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决定。

莫文秀委员也对该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我认为规定由市场决定是必要的,但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林业发展,仅由市场决定,没有政府监督,是不够的。”她建议,在“市场决定”后面加上“政府监督的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


杜黎明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家的育种责任。他说,之所以强调国家育种责任,因为种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据统计,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对我国农业生产的贡献率达到了43%。这次修法虽然在育种方面提出了市场导向机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鼓励种子企业、财政资金支持四项措施,但是对国家育种责任规定得不太明确,没有规定政府应设立农作物育种机构从事基础性和公益性育种科研。

杜黎明说,为尽快改变我国在主要农作物种子选育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外种子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局面,提高我国农业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建议进一步细化种子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他认为,应该明确国家和省、市科研院所和企业育种的责任分工,推动形成国家主导基础性、探索性、前瞻性的公益性研究,企业主导商业性育种研究的格局,鼓励国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大型种子企业联合培育农作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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