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转基因食品无法律定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天(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主要修改呢?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对于同样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关于转基因标识的背景解读

2014年6月27日,王陇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国家卫生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就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称,

可以说转基因食品,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里已经有一些原则的规定了,像现行食品安全法的第101条中就提到了转基因食品的问题。目前新的修改草案中,应该说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没有多大变化,也是原则提了转基因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的要求。但是转基因食品具体怎么去管,可以说目前国际上还是处于讨论状态,大家的认识还不是太一致。比方说,国际上讨论比较多的不是说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危害,而是转基因作物对自然界的影响。如果转基因作物使用太多,可能改变整个人类生存的环境,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可能主要是这方面的讨论。因此,各个国家的管理做法也不太一致。目前要做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这还是很难的。大家也正在讨论。我们这次修法也是个学习过程,也是个研讨过程。如果还不是太成熟的东西,写进法里就不是太合适了。所以转基因食品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探讨,如果有了大家统一的、一致的、科学的认识,那么再把它写进去就比较合适了。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二审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消费者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

2014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及,

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在本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据《中国人大》2014年第14期,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在总则中作出明确规定。1995 年制定并实施的食品卫生法( 已废止) 虽然推行了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但却没有体现预防原则的主导思想。与之相比,现行食品安全法新增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一章,并放在总则之后,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但在立法内容的设计上,条文中并未出现“预防”字样。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食品添加剂被广泛应用,转基因食品和新式食品大量涌现。生物技术的应用使其成为风险管理的焦点,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心不再限于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具有足够的营养,新型的食品问题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逐渐认识到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防重于治”,防止损害的发生比任何严厉的惩罚措施都更有效。预防损害应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首要任务,而食品安全立法的目的就是防止损害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5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协会和基层执法人员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出台时机、可行性和预期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总的评价是:

修订草案着力解决现阶段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精神,回应了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社会呼声,巩固了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提出,法律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做好贯彻落实,加强协调,确保执法到位,使法律切实发挥作用。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周天鸿(暨南大学副校长,生物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侨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委会主委):

希望对转基因食品标注能够在其他法规中去规定,比如原卫生部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已废除)等,也就是另订法规做规定。

现在草案有三个地方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规定,第一个是第69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第二个是第125条的法律责任,第三个是第151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第69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如果现在还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是要等规定出来后才能执行。

农业部的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定义的是转基因生物,所以从法律定义上“转基因食品”概念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如果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根据第69条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还是不能执行的,这样相应的第125条也不应该执行,要等第151条相关的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后才能执行。如果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后,没有新的转基因食品规定出来,马上就可以按照这三个条款执法,那应先对什么是“转基因食品”做出一个法律定义。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句话:标签制度要规定可操作性在先,不能按农业部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中的那个规定,因为那个第三款是零规定,是一个不能执行的规定。如果按那个规定,一旦这个法通过以后,将来就会出现选择性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想查谁就查谁,因为市面上到处都是转基因原料(如大豆油)加工的食品,企业之间不正常竞争也可以钻这个法律空子。

现在转基因食品被妖魔化太厉害,民众基本上认为转基因食品有问题,所以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时,不能留下法律制度执行时选择性执法和监督的空间,不能形成以后执法部门想挑哪个去选择执法就挑哪个。所以建议明确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综合新华网、央视、中国人大网、法制日报、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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