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基因食品标示制遭质疑 或产生寻租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4月24日出台,其中第69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根据新法,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但是,对于上述规定的可行性,质疑声音渐起,原因是目前从法律定义上“转基因食品”概念没有规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最大可能是陷入有法难依的尴尬境地。

原卫生部曾经出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进行标注。但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1日废止。目前,只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但仅规范了转基因生物的标识。

实际上,上述两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标识都是“零容忍”,采用“包含既标注”的原则,即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加入转基因产品,都要标识。从目前已有经验看,“零容忍”的转基因强制标识制度不具经济上的可操作性,如果严格执行“包含既标注”,那么中国一夜之间会冒出许多需要标识的转基因产品:市面上的木瓜九成以上是转基因的;很多进口食品、可乐等饮料中都含转基因玉米成分;用转基因大豆油制作的食品、烹饪的菜肴等都应该标识。

而且,标识将产生成本,消费者很快就会尝到食品价格抬升的后果。欧盟和日本早前在转基因标识上都遇到过相同问题,应对的办法就是不断修改标识法,放松监管标准。根据原中国农科院水稻所生物工程系主任王大元统计,目前全球约有90个国家制定了转基因标识法。其中,美国、阿根廷无需标识,欧盟含转基因成分0.9%以上需要标识,日本、韩国各为5%、3%以上含量需要标识。

美国至今未强制要求转基因标识。在美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标识问题归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FDA的观点是,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物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即“实质等同”原则,没有必要给转基因食品贴标签。因此,即使有些国家实施转基因标识,也不意味着转基因产品有安全性问题,而主要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为出发点。

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同时,不应留下选择性执法和监督的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担忧,将来就会出现选择性执法,监管部门想查谁就查谁,企业之间不正常竞争也可以钻这个法律空子。

未来,中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应该进行调整,“零容忍”难以为继,出路有两条,要么限量标识,要么不标识。

新食品安全法争议:强调“严刑峻法” 制度构架上无突破

根据全国人大网披露消息,修正案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上作出了修改。

《食品安全法》修订启动于2013年,修订草案于2014年5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7个月后,草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读。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看来,一部法律颁布五六年就进行修订的情况非常少见。

有鉴于过去国内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太低,《食品安全法》此轮修订一直突出强调“严刑峻法”。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处置更多依赖于行政处罚,新法将进一步强化刑事处罚的观念。《食品安全法》修订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且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

财产处罚的力度也有提高,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至10倍提高到15至30倍;同时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被审议通过的修正案中,法律条文数量也有大幅增加,内容更加细,法条从修订前的104条增加到154条。

在这次修法过程,有一个插曲值得一提。今年全国两会前后,食品安全法二审结束再次征集意见,其间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等十多位专家联名提出了七条意见。

专家们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存在一些根本缺陷:“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操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政府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社会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

他们建议,“《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时间应当缓行”“再花1年左右时间出台也不算晚”。

与此同时,有知情人士透露,在草案二审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很尖锐的意见”:“食品安全法读来读去就是‘政府’两个字,没有别的东西,都在规范政府监管部门去做什么,让企业主动去作为的办法几乎没有。”

在草案二审结束后,2015年1月,主导《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生重要人事变更,毕井泉接替张勇出任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因此,外界一度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进程会有延迟。临门生变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过程中也不是头一次。2008年“毒奶粉事件”爆发后,在社会和舆论的关注下,在立法进程中《食品安全法》在三审之外又加了一轮四审,直到2009年2月才最终表决通过。

《食品安全法》本次修订已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有关体制、制度和法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须留待日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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