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迎大修 品种审定改革将成突破口
一些业界人士认为,不切实际的品种审定已成腐败温床,知识产权难受保护;抄袭“套牌”现象普遍,真正的好品种推广受到压抑,相关科研机构则陷入利益怪圈。育种体系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财新网】(记者 汪苏)在不少业内人士眼中,种子行业的乱象,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正因如此,《种子法》的大修迫在眉睫。日前,《种子法》的修订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针对完善品种审定制度、让科研机构回归公益属性、保护知识产权等多个重要问题的规范做出调整。
在改革品种审定制度方面,现有的草案并未采纳部分人士所提出的“彻底取消品种审定制度”的建议,而是将原有的28项需经品种审定的农产品种类予以删减,但仍保留五项最主要农产品的品种审定机制。
一位农业部专家告诉财新记者,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市场化。而目前草案的口径,可以视为一种过渡性的安排。
品种审定制度存废之争
目前,中国对新种子的上市仍实行审核制。一个新品种要上市销售,需按其所欲销售的范围,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的品种审定。若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新品种需要完成一年的预备试验、两年的区域试验以及一年生产试验,并达到相关标准后,再经过农业部设立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方能获得入市许可。
不过,这套原本旨在规范市场、保护农民并为科研创新提供正向激励的制度,在现实中却滋生不少腐败问题,丧失了门槛作用;非但难以真正保护农民利益,还成为一些企业的保护伞。
先锋种业原中国区总裁刘石曾公开撰文表示,国内各个科研院所和大大小小的种子公司,之所以对品种审定趋之若鹜,除了利益考量,最重要的就是能获取“免责”的盾牌。
一位河南种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如果没有品种审定制度,出了问题都要企业自己负责,企业就会谨慎小心,充分告知各种风险”。但若经过品种审定制度审核、背书后,企业不但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品种潜在的问题或风险,甚至还会加以美化、掩盖。
这位河南种业人士还称,在品种审定程序的实务中,“抗病性、产量、适应实用性,这些数据都是可以作假的,人工因素太多。腐败已经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
失序的检核机制,除了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甚至还阻碍了好品种的推广和创新。
出于行政利益割据等因素,在现有的省级品种审定制度下,即便两个省份交界处的自然条件相似,一个省的品种也往往难以在另一个省合法化。
而区域试验的操作,也被业界人士认为存在不科学之处,并导致最后某个品种经审定的可种植范围,往往与该品种实际上可推广的范围存在不少偏差。此外,品种审定的标准过于重视产量,更直接扼杀了一批品质好但产量低的新品种上市。
在不切实际的审定制度下,品种未经审定、或在非经审定区域内直接种植的“非法种植行为”,也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而地方农业部门也无法强制禁止百姓种植。
还有一些机构,则对前人所培育出的优质品种略加“修改”,就做成了一个“模仿”后的“新品种”,在审定后即获得合法庇护。而许多通过审定的品种则缺乏实际上的推广价值
以玉米为例,据刘石初步统计,每年通过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的玉米品种,真正能在市场上推广达到一定面积、能被市场认可的,只有约十分之一左右。
但部分科研机构和公司仍对投入品种审定乐此不疲。前述河南种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由于通过审定、拿到“牌”之后就可以变现,科研人员就可以去报成果,“这是名利双收的事情”。
而通过审定的品种还成了一种“壳资源”。在种子市场内,“套牌”现象普遍。一些企业会盗用别人研发的、具有市场价值的好种子,再套上自家拥有的、通过审定机制而获得合法资质的品种名称上市销售。
种种乱象,使得品种审定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有一些农业界人士主张,应该全面取消审定制,改为备案制。例如刘石即认为,政府应通过制定统一的制度和标准来规范产业发展,而非针对个别的产品逐一进行审批。
还有一些人士则认为,由于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仍不成熟,小农为主的国情也与美国等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不能完全废除品种审定制。
这一次的《种子法》的修订案草案,则体现了两种思路的折衷。在草案中,对需经国家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从28个减少为5个,但仍保留了稻谷、玉米、小麦、大豆、棉花五种最重要作物的品种审定程序。
此外,据财新记者了解,从今年起农业部已经开始试点,准备对集育种、扩繁、推广为一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放品种审定的绿色通道,允许其自行测试自育品种,最后再接受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便捷审定流程。
不过,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在全国的5064家持证种子企业中,仅有72家、约1.4%属于“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绿色通道的惠及面相当有限。
此次《种子法》修定案的草案还提出,要建立品种退出制度。经审定上市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若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和推广的,要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科研机构回归公益属性
在育种领域中,科研机构目标错位,对基础性研究投入不足,过分介入应用性研究以逐利的趋向明显。与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以企业为育种研发主体不同,在中国,育种的主体,主要是大大小小的科研机构和“课题组”,以及支撑其运作的各级项目经费。
刘石认为,这些机构、团队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妨碍了育种领域朝向产业化、市场决定的发展。
为矫正此一弊病,在此次《种子法》修定案的草案中,明确了科研机构须回归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方向。草案提出,国家要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同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支持对“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领域的公益性研究。
此外,草案还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的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并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一道,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不过,到目前为止,草案所提出的内容,仍只是方向性的安排。欲使科研机构实质退出商业化的育种行为,仍需要更多“真刀真枪”的安排。
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是此次《种子法》修订的最主要目的。针对业内广泛存在的“模仿”、“借鉴”等现象,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4月2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时表示,草案将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所谓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