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育种需“及时公告”

我国种业市场仍存在着假冒侵权现象泛滥、种质资源保护不力等问题。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对当前种业市场存在的种种乱象作出明确规范。

为了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据介绍,与现行种子法相比,“草案增加了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 信息的内容”。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责任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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