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拟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规范外资进入
发表日期:2015-04-22 02:38AM 阅览次数:
刘振伟指出,现行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种质优质资源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范,致使一些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借合作研究之名,获取我国优异种质资源。
为防治优质种质资源流失,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直至开展合作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种子法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规范外资进入我国种业的管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均需审批。此前,仅种子生产经营对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设限。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