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

针对我国目前育种创新体制机制还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的现状,种子法修订草案着力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

长期以来,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投入严重不足,企业的自主研发投入也十分有限,这是修饰性、模仿性和低水平重复品种多,有突破性的原始创新品种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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