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会议其中一项日程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记者获悉,此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执法方面,目前林业部门由种苗管理机构执法,农业部门有的地方由种子管理机构执法,有的地方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也有的地方由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或者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地普遍认为,应通过立法规范和明确执法主体。为此,草案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有权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为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统一监管,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种业信息发布平台、监管平台和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许可、市场监管等种业信息发布制度。

为规范外资进入我国种业的管理,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规范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等行为。

为了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额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与现行种子法相比,增加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原标题 种子法草案: 转基因种子生产企业经营许可需报国务院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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