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草案:与外国组织合作研究利用种源需经国务院批准
发表日期:2015-04-21 02:26AM 阅览次数:
据了解,现行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范,致使一些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借合作研究之名,轻易获取我国优异种质资源。国家对种质资源拥有主权,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种子法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