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满足创新需求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科技创新券是以满足中小企业创新需求为基础的一项政府投入政策。”财政部科研所教科文研究中心负责人韩凤芹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她认为,作为政府对创新服务进行间接购买的一种方式,科技创新券可以有效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引导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中小企业服务,提高政府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

满足中小企业创新需求

韩凤芹说,中小企业创新需求迫切,但经济实力和创新资源有限。2013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研发人员投入和资金投入占企业总量的90%以上,这意味着全国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只拥有不足10%的研发人员和研发资金,中小企业自身很难进行科技研发,是创新中的“弱势群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仅是我国,而且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急其所急,想其所想,除了资金问题,技术问题是更关键的动力。

她说,科技创新券是针对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大学和研发机构没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动力机制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创新货币”。政府向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企业用券购买科研服务,科研服务人员持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

据韩凤芹介绍,2004年以来,欧洲的荷兰、意大利、比利时、爱尔兰、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希腊、奥地利等国相继出台了创新券政策。其中,荷兰作为最早实行的国家,仅2008年至今就发放了2万多张。

“创新券政策在国外的实施效果较好,初步显现了这项政策的优势。”她说,在欧洲,创新券政策设立之初,提供创新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公共科研服务机构。随着实施的深入,提供服务的领域和机构逐步扩展。荷兰在经过三轮试验后,实施领域已由工业向其他行业拓展,研究机构的选择范围也由公共科研机构放宽到准公共研究机构,以及一些有研究能力的大企业。

在我国,2012年9月,江苏省宿迁市首次实践创新券。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淮安市、河南省焦作市、广东省清远市、浙江省长兴县等纷纷推广使用创新券。

其中,浙江省长兴县在国内首创跨区域的创新券流通模式,通过与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上海等地的科技服务资源与本县的科技型企业对接。

对创新服务间接购买

韩凤芹说,目前,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采取竞争性购买和非竞争性购买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科技创新券作为间接购买方式,正被普遍应用于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

她说,科技创新券的特点是扶危济困,解决的不是重点突破、跨越发展的问题,而是普遍创新、全面发展的问题。它免费向中小企业发放,票面标有一定金额,代表相当额度的货币权益,其物理形式是纸质券,也可以是IC卡或电子券。

科技创新券的主要类型,按支持的领域,可分为普通券与专项券,普通券面向所有领域,专项券面向特定领域,如清洁技术领域等;按购买的内容,可分为科技券和奖补券,如宿迁市用于购买科技服务的创新券称为科技券,用于购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硬件设备的称为奖补券;按资金的来源,可分为A券和B券,如焦作市在市县两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市本级财政资金为A券,区县本级财政为B券,A券与B券按1∶1比例配套,A券由市级财政兑现,B券由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兑现。

宿迁市没有区分A券与B券,但也规定区财政与市财政按照5∶5的比例、县财政与市财政按照8∶2的比例进行配套。

要注重内在机制不断优化

韩凤芹说,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要深入推进中央科技计划(专项)等相关改革,通过改革,统筹科技资源,鼓励自主创新,更好地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其途径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科技创新券就是这一思路的具体体现。

科技创新券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韩凤芹强调,要注重内在机制的不断优化,避免形式主义,真正解决中小企业科技需求;避免行政化,要使之成为一种普惠性政策,即公平对待所有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加强监管,避免套取资金现象。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逐步形成,科技创新券有很大发展空间。”韩凤芹建议,可以总结各地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可复制的模式,在全国范围推广。从资金来源上,在补充新的财政资金的同时,可以考虑整合现有的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专项基金,将其合并为创新券的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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