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赊销
发表日期:2015-04-17 02:30AM 阅览次数:
原告是有经销种子许可证的公司,被告张某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2013年1月份,原告与被告协商向被告赊销种子,经被告同意,原告给被告送去玉米种子5万斤,总价款为40万元,被告收到种子,当时并未付款,而是给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约定年底结算。被告购买种子后销售出8千多斤,后因销路不好,被告通知原告于2013年4月取回1万7千斤种子,原告将这1万7千斤种子推销他人。剩余未售出的2万多斤种子被告于2013年5月份送回原告处,原告为被告出具一枚保管条。2013年6月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种子款1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分三次给付原告种子款4万多元,被告最后欠原告种子款7万多元,被告交由原告保管的种子未计算在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及利息36万多元,其中就包括被告交由其保管的2万多斤种子款。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应给付的种子款中包含其替被告保管的种子款,被告则认为其欠原告种子款中不包含原告保管的种子款,经过庭审,法官了解了基本案情,查阅了相关法律,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做出了判决,原告在明知被告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赊销给被告种子,原、被告之间的赊销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种子管理的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是无效的。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
现实生活中,种子、烟草等特殊商品是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的,其并不是随意就可对外出售的普通商品,要想经营这类特殊商品更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