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用稻谷冒充种子销售被处刑罚

明知稻谷不能作为种子使用,仍将稻谷冒充合格种子予以销售,造成500百余名农民可得利益损失57万。10月10日,由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鄱阳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鹰潭市原农友种业有限公司股东张某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西鹰潭市原农友种业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生、张某山(另案处理)系公司股东,分别负责市场销售和质量管理工作。同年11月份,张某山因公司“赣晚籼38号”种子销量好,库存不够,于是联系横峰县经销商收购6600斤“赣晚籼38号”稻谷作为备用种子,张某东与张某山一同将该批稻谷验收,并收购入库。2011年4月份左右,农友公司将该批稻谷用农友牌“赣晚籼38号”稻种包装袋装好,同公司培育生产的合格种子一同销售。5500斤稻谷被当做合格种子以每斤3.5元的价格销售给鄱阳县经销商,售给500多户农户种植后,早熟株、异型株、不育株的杂株率达到45.24%,造成农户可得利益损失57万余元。事后,农友公司赔偿农84万元,鄱阳经销商赔偿农户20.78万元。

鉴于农户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被告人张某东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鄱阳县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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