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亩水稻减产绝收”谁之过

几天来,一则安徽“万亩水稻减产绝收”的新闻持续发酵,“超级稻”、“隆平高科”……这些“标签”词汇成为事件中的焦点。种业是相对比较专业的领域,在过度解读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也在传播,那么从事件本身着眼,“万亩水稻减产绝收”究竟谁之过?

超级稻之过?在一些观点中,矛头直指“超级稻”,认为“19年来,超级稻试验产量高歌猛进,中国稻谷总产量和单产却未见显著提高”。这次,超级稻真的是“躺枪”了。一个基本的知识性问题是,涉事的水稻品种“两优0293”并不是超级稻品种。据统计,2005年以来,农业部累计冠名了146个超级稻品种,后来陆续有28个品种被取消了资格,目前仍有118个超级稻品种在确认范围内。可以肯定是的,无论取消前还是取消后,“两优0293”从未进入超级稻名单。

退一步说,即便真是超级稻品种,难道就可以否定我国以袁隆平为代表的一代代育种家不懈追求、不断进步的努力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刘翔跨过110米栏的“飞人”速度有什么意义?我国投入巨资的“嫦娥飞天”、“蛟龙探海”有什么意义?人类进步的历史就是不断突破极限、挑战自我的过程,“科学家产量”固然不能等同于“农民产量”,但正是科学家通过对良种良法良田等因素有效组合而不断推高的粮食“极限理论值”,才为“农民产量”的提高设定了奋斗目标,更探索了在现实中可学可用的方法和路径。

企业之过?植物是一个生长的过程,减产因素有很多,实际上类似的事件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而且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品种上。在这一事件中,品种是已审定品种,种子质量不存在问题,推广区域符合审定区域,可以说,隆平高科“两优0293”种子本身在这一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但不管是气候灾害、病虫害发生还是其他原因,只要减产,最后的解决方式往往都压给种子企业去买单。这就是为什么一定要厘清事件责任的原因。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建立法治的理念、按照法治的方式办事,企业固然要以某种形式帮助受灾农民,但要分清给农民是赔偿还是救济,到底出于过错还是社会责任。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以行政命令、法律判决的形式强加给企业,只会伤害整个行业的正常秩序,并最终伤害到广大农民。

审定制度之过?更有人因此质疑我国目前的品种审定制度、甚至国家粮食安全政策,认为是片面追求“高产”。什么是好品种?当然要高产、打出粮食口感好,还要抗病、抗虫、抗旱、抗风,最好还要适合机械化收割……但现实是“零缺陷”的品种几乎不可能,“就像魔方,对齐一面两面容易,把六面都对齐很难。”这是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赵久然曾经做的一个形象比喻。这就涉及一个选择问题,到底我们更想要的是哪个品种指标?

这个问题,我们一方面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去理解,不管是过去还是未来,粮食安全始终是头等大事。个别品种可能走多元化路线,但是对品种整体“高产”特性的追求始终是育种家们的第一追求。另一方面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在温饱尚且不足时,产量必然是压倒一切的指标,而现在,随着粮食问题的基本解决和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口感、抗性等指标已经被正视,有关部门也在及时修订审定办法,去年8月发布的新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中,更加重视品种的安全性,对抗性不达标品种实行一票否决。

回到事件本身,可以看到,“两优0293”是在安徽省已经种植7年的“老品种”,虽然抗性低,但当地是“稻瘟病轻发区”,7年里不但没有发生问题,而且因其抗倒伏、产量高的特性受到欢迎,仅在安徽蚌埠就累计推广14万斤种子。但是,就是这个正常年份的稻瘟病轻发区,今年却偏偏因遭遇阴雨寡照,稻瘟病发生了……

可以说天气原因、病害原因是万亩水稻减产的根本原因,但这个结论还远远不是句号。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农民利益是这一事件的核心问题。在类似的事件中,应该如何避免和补偿农民的损失?最根本的解决方式是要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一方面是对农民的政策性保险,要进一步提高当前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覆盖率,让农民在极端事件发生后有最基本的保障;另一方面,企业从保护自身品种和品牌的角度来讲,也应该主动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化解品种风险的保险种类,建立品种风险救济机制,降低自身和农民双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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