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户销售种子未经审定 瓜农造成损失获赔偿

本网讯(李克胜 张勇) 3月18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常营法庭的法官们经过多方努力,成功调解一起因西瓜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瓜农损失的案件,维护了瓜农的合法权益。

2014年春,瓜农张乐三购买王景销售的西瓜种子,种植了40亩西瓜,然而到了收获的季节,张乐三却发现苗黄苗弱、不坐果,造成了严重损失。后经鉴定,王景销售的西瓜种子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属于不得经营、推广的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王景应当赔偿张乐三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为了能够使得受损失的瓜农及时得到赔偿,不影响今年的生产经营,法官们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阐明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种子经营户王景赔偿瓜农张乐三各种损失5万元,并当庭履行。张乐三接到赔偿款,拉着法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这40亩西瓜是我们全家的心血,感谢法官为我们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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