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种子,损失谁来担?

单县一村民和他人合作承包了50亩地种植洋葱然而谁料他们购买的700余斤洋葱种子种下去后却很少出芽损失惨重。为此该村民将种子的经营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后经菏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假种子经营者被判赔偿10万余元。

单县的李某与他人一起合伙在单县浮岗镇承包了50余亩土地种植洋葱。2010年8月份李某在杨某经营的门市部花费42800元购买了740斤洋葱种子。可是种子种下去之后李某等人发现这批种子的出芽率很低怀疑自己买到的是假种子于是便到有关单位举报。后经单县农业局委托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李某购买的这批洋葱种子发芽率为16%属假劣种子。由于购买的假种子给李某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讨回公道李某将出售给他假种子的杨某、张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购买的洋葱种子款428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虽然承认李某是从他那里购买的种子但却辩称自己所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应存在问题更何况这批洋葱种子是替张某等代售的即使有问题也应由张某等共同承担。而作为种子的持有、销售者张某则强调自己出售的洋葱种子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同时他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种子没有问题。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审理之前调查了解到张某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葱种子被云南省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方需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等而张某作为种子的持有、销售者却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三证也没有相应的种子销售资质更不是实际繁育种子的农户因此其销售种子属违法行为。另外法院还查明张某销售的这批种子是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劣质洋葱种子。

最终菏泽中院综合各方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张某、杨某等人赔偿李某种子款42800元及经济损失60500元共计103300元。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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