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主要风险与保险解决方案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涉及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众多环节,风险因素复杂。随着食品需求多样化和食品工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安全隐患,潜在危害巨大。近年来,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等事件不断敲响食品安全管理的警钟。
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总体得到巨大改善。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距离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监管和技术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们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全产业链无缝监管体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尤其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导入先进的科学技术,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从客观上看,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无论是加工食品还是农畜产品,从生产(生长)、加工、流通、销售到消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些有害物质会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进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威胁人体健康。按照风险识别技术,一方面要从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去识别,另一方面要从风险的性质去识别。
从食品生产供应的环节看,食品安全面临以下风险:1)种植与养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种植与养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农药和化肥等的不正确使用、环境污染、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的引入等。2)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卫生条件不达标、食品制造使用劣质原料及假冒伪劣食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不高等。3)流通领域存在的风险。流通领域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食品流通市场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不高,食品安全控制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低等。4)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食品销售企业信用的严重缺失、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手段不足。5)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食品安全教育滞后,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
从风险性质看,食品安全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食品质量风险。是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基本风险。主要包括:不具备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不符合在食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不符合以食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因食品存在缺陷而实施回收、修理、更换或销毁等。2)食品安全责任风险。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是食品安全所引发的衍生风险。食品安全问题会对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我国为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规定了如果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了食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但是食品生产环节众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并不能完全确定。这就使食品产业链相关者必须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根据食品产业链的主体不同,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可分为食品供应主体责任风险和食品生产主体责任风险。
食品风险成因分析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是复杂的,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食品安全的全产业链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监管领域较广,在实践中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这些导致食品监管的产业链上出现一些空白领域和灰色地带。
二是市场机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管理的对象点多面广,环节多,难度大,政府在实际监管中的压力往往很大。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政府管理的薄弱环节,让市场的力量进行有益地补充和接替,提升公共福利和监管效率。
三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和评估技术与实际需要仍有一定差距,风险监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
四是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济赔偿责任有待加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食品厂商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价格一般不会太高,因此十倍赔偿的规定威慑力不足,实际效果较轻,许多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受害者经济补偿不足。
五是食品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的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9.02,-0.17,-1.85%)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
食品安全保险解决方案
新一届政府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一是把政府的作用与市场和社会的力量结合起来,通过政府的主导、引导和支持,实现制度创新,并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实现政府改革转型,所以,“花钱换机制”是重要思路。二是要加强顶层设计,机制建设要尽可能系统和完整,避免“碎片化”,确保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惠而不贵”。三是处理好宏观与微观的关系,把不该管的微观事项,坚决放给市场、交给社会,把该管的宏观管理,切实加强,管住管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险可以,也应当在未来我国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通过以下六个方面,加大保险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力度:
有效发挥保险补偿机制作用,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基本功能,相较国家财政救助的方式,保险经济补偿无论在赔付的时效性、赔付广度和深度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在大大减轻政府压力的同时,通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可以有效弥补食品安全风险带来的损失。具体来说:一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明确其法律地位,出台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对企业设立约束机制,尽快试点推广;二是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合设立食品安全基金,基金日常运转由保险公司代为管理,一旦有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政府可以先用基金对受害者进行补偿,遇到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再动用财政的力量,切实保障企业和民众的利益。
积极发挥保险监督机制作用,体现保险正外部性。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会对企业风险进行详细调查,通过保险公司的风险查勘和评估,建立保险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其在承保、理赔、客户服务、防灾防损等环节的风险查勘、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应急救援服务,提升食品产业链上各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在承保风险查勘环节,可以通过核保政策督促企业改善风险管理以满足承保条件;在理赔环节,发现企业在食品安全生产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可以将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反馈给监管部门,以便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在客户服务环节,可以开展宣传培训培养风险意识、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在防灾防损环节,可以开展风险检查,为企业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帮助和督促企业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全产业链管理。保险企业具有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发展防灾防损技术的积极性。通过发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业务,可鼓励保险企业结合业务,积极利用物联网、现代生物基因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发新型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控制、预警、管理技术。保险企业为对承保标的进行风险管理,将引进现代技术手段,如现有农业养殖险中,通过耳标对承保的能繁母猪进行管理,专用耳标已成为养殖企业或农户投保能繁母猪保险的必须条件。因此,通过保险企业,包括前述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等技术手段可进一步广泛应用在食品安全保险上,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产业链的有效管理。
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形成氛围。建议尽快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推广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阶段目标。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的经验,建议通过部委联合发文的方式,相关部委主导、保险业积极配合,密切沟通协作,明确政策性保险的运行模式、机制、流程、职责分工、管理、技术规范等,形成政企合作的良好范式。建议可先选取一些地区进行试点,选择重点行业和范围,分段推进。在试点过程中,充分研究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惩罚和激励机制,并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探索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收、上市审批等相结合的扶持政策,共同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提高政策性保险的投保率,完善运行机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开展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通过费率和承保条件形成奖惩机制。提升保险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定价能力,运用差异化的费率来区分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通过更加优惠的承保条件鼓励食品企业重视自身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风险水平。对于有效降低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降低费率或提高保障水平进行奖励,而对于风险较高的企业,则可以通过提高费率进行惩罚,不仅使费率与其风险相匹配,而且通过惩罚机制促进减灾减损。
通过信息公开,与媒体和社会协同,形成社会责任压力。作为掌握食品企业安全风险第一手数据的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媒体和相关部门,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充分公开企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风险等级,对企业形成压力,监督投保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保证其食品安全性。也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消费者及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知、认同感,提高保险意识,使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良好的氛围,积极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好转和问题的解决。
(作者:2008中国保险业年度风云榜“年度意见领袖”奖获得者——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